{"billNo":"1000602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2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淑蕾","鄭汝芬","楊麗環","江玲君","吳清池","郭素春","侯彩鳳"],"連署人":["黃偉哲","劉盛良","張慶忠","潘維剛","林明溱","丁守中","孔文吉","林建榮","陳瑩","羅明才","徐少萍","張嘉郡","林鴻池","蔡正元","林德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1:38+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6-10","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7","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065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0659","案由":"本院委員羅淑蕾、鄭汝芬、楊麗環、江玲君、吳清池、郭素春、侯彩鳳等22人，鑑於近日我國飲品與食品查驗出塑化劑與起雲劑，對我美食之都形象影響甚大，黑心致癌起雲劑風暴，影響波及保健食品、飲品、食品，亦為我國近年來最嚴重之食品安全危機。而食品藥物管理條例中處罰上限僅30萬元，對於廠商日進斗金，根本無關痛癢，而食品添加不良成份，危害人體，罪性重大，不亞於公共危險罪各條，卻未於刑法中明確規範，特請修正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確規範食品製造商、原料供應商、食品包裝業者等供應鏈業者之不法責任，達成嚇阻之特性，以杜絕類似情形再度發生。是否有當，特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僅針對行為人就市面上販售，陳列之飲品，添加不良成分做出規範，而其立法目的在於不法歹徒仿日本千面人於市面流通食品內下毒以勒索廠商鉅款案件，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及危害消費大眾生命安全，亟應加以遏止。卻未針對製造商本身以違法添加物，或有毒物質，製造食品飲品並販售之行為加以規範，導致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就我消保會之統計，單單100年2月份查獲之不合格食品就有30件，其中含人體有害瘦肉精、農藥、添加物者為大宗，僅僅罰緩根本無關痛癢，以現行食品製造商往往跨國企業之規模，獲利可觀，產品出現問題影響範圍恐涉及上千萬人罪性重大，但刑罰卻不符比例原則，有待商榷。\n二、以98年日本發生中國毒水餃事件，前年爆發奶粉三氯氫氨案件時，國內及有廣大與論，針對食品製造業者之道德義務應立法規範，而僅僅已食品藥物管理辦法罰緩，金額不高對於企業財團根本毫無影響，也許商譽受損失，但沒多久同樣手法又捲土重來，對民眾之利益保護不大，故應以刑法條文加以限制\n三、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自立法以來僅於民國24年一月一日修正過，歷經76年時代變遷該法條以不合時宜，與現在商業行為有相當差距，現今食品製造與保存方式與民國24年有極大差異，故應藉本次機會修改之，其目的根本精神在於維護公眾利益與安全，與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針對廠商違法添加有害物質之販售製造行為有所區隔。\n四、食品以及飲品等等，對於人體有直接之影響，故不論製造與販賣商人皆須有高道德標準，而本次爆發之添加物風波，及為商人為了節省成本，與提升產品外觀，故意使用不合標準之添加物，造成廣大消費者身心之恐懼，舊法僅僅針對製造商做出規範，而為對於上下游原料供應業者，商品包裝業者等等供應鏈緊密合作夥伴做出規範，無法有效嚇阻相同供應業者使用有害人體之原料進行加工製造，故特請將產品製造商之責任規範至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藉此嚇阻不肖業者上下游廠商，也有助於提升我國產品之形象與品質，是否有當，特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一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說明":"一、本條原文將陳列改為供應，可涵蓋更廣義之消費行為。\n\n二、原條文刑罰過低，以現行食品製造商往往跨國企業之規模，產品出現問題影響範圍恐涉及上千萬人罪性重大，原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不符合比例原則，故調高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第九十一條　經營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為業等供應製造商，意圖販賣、製造、加工、調配或供應妨害衛生與健康之飲食物品或以有害人體健康之添加物製造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60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