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60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涂醒哲等17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涂醒哲","黃偉哲"],"連署人":["王幸男","陳節如","彭紹瑾","陳瑩","李俊毅","蔡同榮","余天","田秋堇","蔡煌瑯","葉宜津","賴坤成","蘇震清","翁金珠","郭榮宗","許添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4:0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6-10","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7","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0663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0663","案由":"本院委員涂醒哲、黃偉哲等17人，有鑑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針對身心障礙勞工建立提早退休機制，並非否定身心障礙者的就業能力，相反的我們認為有能力的身心障礙者都應該與一般人一樣享有同樣退休的權利，但是因為身心障礙者身體的功能及構造有所損傷，有提早老化的事實，如有些心智障礙者認定40歲即無法勝任工作，有些聽障者，甚至可持續工作至65歲，因此本席之主張是想讓身心障礙者可以有所選擇，使有提早老化現象的身心障礙者，可以選擇提早退休，與一般人一樣可以過著退休的另一種生活。爰此，配套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第6款「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得提早退休年齡者。」；增訂同條第8項「被保險人係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達到提早退休年齡，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讓符合規定之身心障礙勞工得申請提早退休，並領取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老年給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身心障礙者於先天或後天的障礙，其生命歷程的現象與過程可能不同於常人，而且其老化的程度與速度也可能不一樣，其肢體的老化，與智力的退化速度比一般人快，其在慢性病醫療復健的花費比一般人多及時間也比一般人提早，在96年8月勞委會身心障礙者勞動調查中，曾經工作過者的失業原因以「體力無法勝任」占18.0%最高。而有工作者，對目前工作表示不滿意的身心障礙就業者，因「體力無法勝任」者，占8.7%。身心障礙者受限體能、智能、外觀等因素，初次就業年齡已屬偏高，能做滿25年的更屬少數，身心障礙者肢體的老化，與智力的退化速度比一般正常人快的多，其在慢性病醫療復健的花費也比正常人提早15至20年以上，超過45-50歲還能正常工作實屬少數，加上他們的平均壽命遠低於國民平均壽命而其能正常工作的年齡平均也低於50歲。\n二、爭取提早退休機制的建立，並非否定身心障礙者的就業能力，相反的我們認為有能力的身心障礙者都應該與一般人一樣享有同樣退休的權利，但是因為身心障礙者身體的功能及構造有所損傷，有提早老化的事實，如有些心智障礙者認定40歲即無法勝任工作，有些聽障者，甚至可持續工作至65歲，我們的主張是想讓身心障礙者可以有所選擇，使有提早老化現象的身心障礙者，可以選擇提早退休，與一般人一樣可以過著退休的另一種生活。\n三、領取勞保老年年金設定在60歲，對大多數的正常勞工而言，也許沒什麼困難，但對身心障礙者而言可能都永遠拿不到！身心障礙者受限體能、智能、外觀等因素，初次就業年齡已屬偏高，能做滿25年的更屬少數，身心障礙者肢體的老化，與智力的退化速度比一般正常人快的多，其在慢性病醫療復健的花費也比正常人提早15至20年以上，超過45-50歲還能正常工作實屬少數，加上他們的平均壽命遠低於國民平均壽命. 而其能正常工作的年齡平均也低於50歲。\n四、若是參考健保的規定：一般民眾年滿40歲每3年健檢一次，65歲以上才可每年健檢一次。但針對小兒麻痺民眾規定35歲以上每年可健檢一次，這個規定將35歲的小兒麻痺患者，與65歲的正常人的健康或老化狀況放在同一天平上，足以證明身心障礙的人比一般人更早更快開始老化，體能、體力上也更早更快無法負擔以往可以負擔的工作，更早需做預防醫療復健的準備工作。\n五、爰此，配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針對身心障礙勞工制定得提早退休年齡與條件修正，配套修正本條例。","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n\n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77","說明":"一、爭取提早退休機制的建立，並非否定身心障礙者的就業能力，相反的有能力的身心障礙者都應該與一般人一樣享有同樣退休的權利，但是因為身心障礙者身體的功能及構造有所損傷，有提早老化的事實，讓身心障礙者可以有所選擇，使有提早老化現象的身心障礙者，可以選擇提早退休，與一般人一樣可以過著退休的另一種生活。\n\n二、領取勞保老年年金設定在60歲，對大多數的正常勞工而言，也許沒什麼困難，但對身心障礙者而言可能都永遠拿不到！身心障礙者受限體能、智能、外觀等因素，初次就業年齡已屬偏高，能做滿25年的更屬少數，身心障礙者肢體的老化，與智力的退化速度比一般正常人快的多，其在慢性病醫療復健的花費也比正常人提早15至20年以上，超過45-50歲還能正常工作實屬少數，加上他們的平均壽命遠低於國民平均壽命而其能正常工作的年齡平均也低於50歲。\n\n三、爰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針對身心障礙勞工制定得提早退休年齡與條件，修正本條例。","修正":"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六、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得提早退休年齡者。\n\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n\n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被保險人係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符合提早退休年齡，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第七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60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