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60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議案名稱":"「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8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8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田秋堇","黃仁杼","陳明文","陳節如","高志鵬","涂醒哲","薛凌","簡肇棟","王幸男","陳亭妃","陳瑩","劉建國","郭榮宗","黃淑英","葉宜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4:0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6-10","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7","會期":7,"字號":"院總第597號委員提案第10665號","laws":["01816"],"提案編號":"597委10665","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鑒於近來性侵犯再犯罪事件引起社會注目，顯示我國現行體制無法有效矯治性侵犯之犯罪心理，加以外役監條例目前並無規範性侵害犯罪者不得受遴選，則性侵犯有可能於外役監休假期間再犯，對於犯罪防制及人民保護形成漏洞，爰此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監督機關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而第三款中所謂身心健康，依照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各款除外規定，並無包含觸犯「妨害性自主罪」，顯為立法疏漏。\n二、根據研究統計，連續暴力性侵犯再犯率高達95%，而性侵犯假釋期間再犯性侵者亦時有所聞，引發民間社運及婦女團體不滿；但以現行假釋制度，能獲得假釋之受刑人必須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如累進處遇晉至二級以上而受假釋之受刑人尚有於假釋期間再犯之事實，性侵犯選入外役監則在管理上更形困難造成管理漏洞。\n三、綜上所述，爰修正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增列「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以落實性侵犯之矯治管理，避免造成管理漏洞，增加社會大眾不安。","對照表":[{"law_id":"01816","law_name":"外役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監督機關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者。\n\n二、刑期未滿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者。無期徒刑執行滿八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逾三年而執行滿七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一級者。\n\n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n\n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者。\n\n二、累犯者。但因過失再犯罪者不在此限。\n\n三、因犯罪而撤銷假釋者。\n\n四、有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n\n第一項之遴選應參酌受刑人之志願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之。遴選辦法由法務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94-01-14-修正:4","說明":"一、文字修正部分，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左列」改為「下列」。\n\n二、修正第二項第一款，增列「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罪章，因犯妨害性自主之罪者（即性侵犯罪），其再犯率居高不下，如使犯妨害性自主罪之受刑人得遴選入外役監，在管理部分容易形成漏洞，使性侵犯有利用外役監休假犯罪之可能，故應排除遴選犯妨害性自主罪之受刑人，以避免造成管理漏洞，致使社會民眾不安。\n\n三、第三項不予修正。","修正":"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監督機關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者。\n\n二、刑期未滿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者。無期徒刑執行滿八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逾三年而執行滿七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一級者。\n\n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者。\n二、累犯者。但因過失再犯罪者不在此限。\n\n三、因犯罪而撤銷假釋者。\n\n四、有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n\n第一項之遴選應參酌受刑人之志願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之。遴選辦法由法務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60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