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60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8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8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偉哲","郭榮宗","許添財"],"連署人":["李俊毅","趙麗雲","賴士葆","王幸男","陳節如","呂學樟","盧嘉辰","高志鵬","陳亭妃","薛凌","黃淑英","黃仁杼","劉盛良","翁金珠","劉建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3:58+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6-10","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7","會期":7,"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10668號","laws":["02018"],"提案編號":"822委10668","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郭榮宗、許添財等18人，鑒於近來大陸觀光客來台旅遊人數增加，對於我國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損害等案件亦時有所聞，日前更發生大陸遊客爬上老檜木樹頭拍照情形，但卻未見有導遊制止，顯然有業務怠惰之現象，應立法加以明訂導遊應負之規範制止遊客義務，爰此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大陸觀光客來台旅遊人數增加，對於我國許多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等皆有損害案件發生，造成當地觀光資源破壞。日前有大陸觀光客於嘉義風景區爬上老檜木樹頭拍照，影片上傳網路卻未見有導遊制止，顯然導遊未盡規範團員的義務，而有業務上的疏失。\n二、我國導遊及領隊人員應對於帶領之旅客有規範監督、防止旅客破壞名勝古蹟、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之義務，但在「發展觀光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皆無明文規定的狀況下，並無任何可處罰之依據，降低行政部門對導遊及領隊人員管理之約束力。\n三、為維護台灣觀光資源，現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修正案，規定導遊及領隊人員應對其帶領之旅客負制止破壞之義務，以維護我國觀光資源，得以永續發展。","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n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66","說明":"一、我國導遊及領隊人員應對於帶領之旅客有規範監督、防止旅客破壞名勝古蹟、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之義務。\n\n二、但查現行「發展觀光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皆無明文規定導遊及領隊人員應對其帶領旅客負制止破壞之義務，而形成無任何可處罰之依據。\n\n三、為此增訂本條第三項，在旅客有第一項之損壞行為而未制止時，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處罰之。","修正":"第六十二條　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n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n\n導遊及領隊人員於其帶領之旅客有第一項之行為而未制止者，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處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60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