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60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5人","議案名稱":"「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1/LCEWA01_070801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1/LCEWA01_070801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蔣乃辛","簡東明"],"連署人":["許添財","廖國棟","王進士","江義雄","賴士葆","林鴻池","黃偉哲","林德福","黃義交","高志鵬","費鴻泰","羅淑蕾","趙麗雲","林建榮","鄭金玲","洪秀柱","李復興","陳福海","張嘉郡","劉盛良","紀國棟","朱鳳芝","林明溱","蔡錦隆","吳清池","徐少萍","高金素梅","蔡正元","侯彩鳳","郭素春","鍾紹和","翁重鈞"],"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7-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9-16","2011-09-20"]},{"會期":"07-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9-16","2011-09-20"]}],"mtime":"2024-01-19T04:39:3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9-16","last_time":"2011-09-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1","會期":8,"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0673號","laws":["01227"],"提案編號":"1722委10673","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蔣乃辛、簡東明等35人，茲為政府推廣生育補助計畫不遺餘力，惟原住民家庭相益弱勢，法源未與時俱進，爰此特提案修正「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廣生育補助計畫，少子化已經是全球國際問題。根據聯合國估計，全球總生育率由1960年至1965年的4.97人，下降到2000年至2005年的2.69人。而台灣的總生育率更低，2006年台灣婦女生育率只有1.12人，比起1982年的2.515人，足足降低了55.5%，生育率多年來已蟬聯高居全球倒數第一名，甚至比高齡化的鄰國日本還要低。少子化原因很多，不外乎現代人晚婚及不孕症問題。\n二、民法第1073-1條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原住民若為非原住民家庭收養，其原住民身分並不喪失，惟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規定，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才得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身分法為特別法，七歲為民法限制年齡分界，立法本意因其尚未就學，未有身分問題，惟隨現代化社會變遷，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即將施行，義務教育年齡將逐次下修，故以七歲為限並不合理，且原住民家庭經濟上本就弱勢，若無政府於政策上的優惠及補助，下一代教育堪慮。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故本席建請相關部會應刪除年齡限制。\n三、一般原住民家庭收養限制規定多，致使收養意願降低，未符社會公平正義，爰此，特提案修正「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俾使法律與時俱進，弱勢家庭權益獲得保障。","對照表":[{"law_id":"01227","law_name":"原住民身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n\n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n\n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n\n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5","說明":"現代化社會變遷，國民義務教育延長，原住民相關補助優惠立法本意為考量原住民家庭經濟上相對弱勢，實不應執著於血緣，為了防弊而設限更不符社會正義。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故刪除原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年齡限制規定。","修正":"第五條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及非原住民為原住民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n\n前項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60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