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630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2人","議案名稱":"「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1/LCEWA01_070801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1/LCEWA01_070801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麗雲","蔣乃辛","潘維剛","鄭金玲","周守訓","羅淑蕾","丁守中"],"連署人":["吳育昇","林建榮","郭素春","翁重鈞","吳清池","張嘉郡","簡東明","侯彩鳳","黃昭順","林鴻池","朱鳳芝","蔡正元","盧秀燕","徐少萍","劉盛良"],"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7-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9-16","2011-09-20"]},{"會期":"07-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11-09-16","2011-09-20"]}],"mtime":"2024-01-19T04:39:59+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9-16","last_time":"2011-09-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1","會期":8,"字號":"院總第1555號委員提案第10682號","laws":["02410"],"提案編號":"1555委10682","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潘維剛、鄭金玲、周守訓、羅淑蕾、丁守中等22人，有鑑於性別平權是現代國家發展指標，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明定有「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之規定。此外，本院今（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亦引進聯合國於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號決議所通過之CEDAW公約，在我國法律框架中明確闡明我國男女兩性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及政治權利。僉以當前我國性別意識及兩性平權觀念仍有待加強，而行政院婦權會日前推動之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亦尚未在所有政策、法令、計畫中落實，且據查現行「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董、監事會之設置並未明文規範成員之性別比例，顯然有違前述法案之規定。爰提案修正「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第五條增訂「任一性別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及第六條增訂「任一性別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俾落實憲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性別主流化為世界潮流，亦是聯合國、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國際組織積極努力推動的目標，臺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亦未簽署任何公約，但為順應國際潮流，仍宜遵循聯合國的決議，往兩性平權、兩性共治的道路邁進。\n二、根據98年12月22日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32次會議決議辦理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劃，為強化各項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的推動，行政院各部會重要之中長程計畫案或法律案，都明定需就「兩性平等」可能產生之影響進行評估，做為未來落實性別平等的依據與參考。而性別主流化策略提出的時間點，也正好回應了國際間對「發展」意涵的重新詮釋，更為這項無所不在的策略取得其正當性。而運用性別主流化策略來建構一個性別友善的國家，幾乎是目前世界各國或國際組織普遍進行中的一項社會工程。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兩性平權工作，貫徹憲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意旨，唯有從政策、法令、計畫逐步實施，讓台灣在邁向兼容多元化包容之文明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對照表":[{"law_id":"02410","law_name":"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n\n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長、學者。\n\n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n\n三、社會公正人士。\n\n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說明":"一、增列部分文字。\n\n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兩性平權工作，貫徹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行政法人法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提案增訂「任一性別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修正":"第五條　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n\n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長、學者。\n\n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n\n三、社會公正人士。\n\n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現行":"第六條　本社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n\n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長、學者。\n\n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n\n三、社會公正人士。\n\n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說明":"一、增列部分文字。\n\n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兩性平權工作，貫徹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行政法人法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提案增訂「任一性別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修正":"第六條　本社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n\n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長、學者。\n\n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n\n三、社會公正人士。\n\n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630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