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630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0人","議案名稱":"「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1/LCEWA01_070801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1/LCEWA01_070801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麗雲","蔣乃辛","潘維剛","鄭金玲","周守訓"],"連署人":["吳育昇","林建榮","郭素春","翁重鈞","吳清池","張嘉郡","簡東明","侯彩鳳","黃昭順","林鴻池","朱鳳芝","蔡正元","盧秀燕","徐少萍","蔣孝嚴"],"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7-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9-16","2011-09-20"]},{"會期":"07-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11-09-16","2011-09-20"]}],"mtime":"2024-01-19T04:40:05+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9-16","last_time":"2011-09-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1","會期":8,"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0684號","laws":["02909"],"提案編號":"1722委10684","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潘維剛、鄭金玲、周守訓等20人，有鑑於性別平權是現代國家發展指標，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明定有「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之規定。此外，本院今（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亦引進聯合國於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號決議所通過之CEDAW公約，在我國法律框架中明確闡明我國男女兩性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及政治權利。僉以當前我國性別意識及兩性平權觀念仍有待加強，而行政院婦權會日前推動之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亦尚未在所有政策、法令、計畫中落實，且據查現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董、監事會之設置並未明文規範成員之性別比例，顯然有違前述法案之規定。爰提案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增訂「第一項任一性別之董事、監察人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俾落實憲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性別主流化為世界潮流，亦是聯合國、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國際組織積極努力推動的目標，臺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亦未簽署任何公約，但為順應國際潮流，仍宜遵循聯合國的決議，往兩性平權、兩性共治的道路邁進。\n二、根據98年12月22日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32次會議決議辦理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為強化各項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的推動，行政院各部會重要之中長程計畫案或法律案，都明定需就「兩性平等」可能產生之影響進行評估，做為未來落實性別平等的依據與參考。而性別主流化策略提出的時間點，也正好回應了國際間對「發展」意涵的重新詮釋，更為這項無所不在的策略取得其正當性。而運用性別主流化策略來建構一個性別友善的國家，幾乎是目前世界各國或國際組織普遍進行中的一項社會工程。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兩性平權工作，貫徹憲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意旨，唯有從政策、法令、計畫逐步實施，讓台灣在邁向兼容多元化包容之文明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對照表":[{"law_id":"02909","law_name":"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n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n二、由行政院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n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n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n董事之選任，除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應考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之專業性。\n　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n前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n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四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law_content_id":"02909:02909:2011-06-10-修正:9","說明":"一、增列部分文字。\n\n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兩性平權工作，貫徹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行政法人法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提案增訂「第一項任一性別之董事、監察人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修正":"第九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n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n二、由行政院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n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n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n董事之選任，除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應考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之專業性。\n　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n前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n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四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n第一項任一性別之董事、監察人不得少於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63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