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8230701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名稱":"「醫師法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1/LCEWA01_070801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1/LCEWA01_070801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7-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9-16","2011-09-20"]},{"會期":"07-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9-16","2011-09-20"]}],"mtime":"2024-01-18T12:15:06+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9-16","last_time":"2011-09-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7-8-1","會期":8,"字號":"院總第214號政府提案第12734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14政12734","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十條、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n\n醫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n\n醫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01-12-21-全文修正:19","說明":"一、現行條文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有關醫師停業期間之規定，以利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該人員之管理。\n\n三、於第三項明定醫師未依規定辦理歇業時，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使其登記資料與事實狀態一致。\n\n四、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分別遞移為第四項及第五項。\n\n五、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將適時配合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中歇業之相關規定。","修正":"第十條　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n\n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於屆至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n醫師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歇業時，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n醫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n\n醫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現行":"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之二、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01-12-21-全文修正:43","說明":"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修正所引項次規定，並酌修文字。","修正":"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之二、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823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