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91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3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2/LCEWA01_070802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2/LCEWA01_070802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余政道","柯建銘","林岱樺","黃仁杼","田秋堇","郭榮宗","黃淑英","蔡煌瑯","陳亭妃","翁金珠","許添財","彭紹瑾","劉建國","陳節如","涂醒哲","林淑芬","陳瑩","薛凌","高志鵬","葉宜津","王幸男","賴坤成"],"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7-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1-09-23","2011-09-26","2011-09-27"]},{"會期":"07-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9-23","2011-09-26","2011-09-27"]}],"mtime":"2024-01-19T04:38:5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9-23","last_time":"2011-09-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2","會期":8,"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0694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0694","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3人，鑒於我國計程車輛隨意路邊停靠而肇事之案件眾多，顯見計程車未依規定停靠已成道路車禍之大宗，應立法加以明訂計程車輛路邊停靠之規範，爰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日前發生因計程車輛切換車道，造成大學生閃避不及擦撞跌倒而遭後車碾斃事件，追究肇事責任，認為計程車危險停靠為起因，另根據台北市交通大隊統計，像這樣「未依規定停靠」的車禍事故，多達2500件，顯見計程車危險停靠已成一般道路車禍的肇事主因，故有意見認為對於計程車停車上客之規定應加檢討。\n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計程車定點招呼制度，是以針對現行汽車行駛規定部分，明訂不得於禁止臨時停車道路區段（紅線區段、斑馬線、網狀區等）停車上客，以避免計程車於車流量大的道路區段臨時變換車道，造成後車閃避不及而發生車禍之可能。\n三、除規定計程車輛之駕駛人外，對於乘客於不得停靠車輛之區段任意攔車，亦應有相同處罰之規定，以建立國人顧慮他人行車安全之觀念，並從根本減少危險駕駛之誘因。\n四、綜上所述，為避免因計程車輛危險停靠而發生車禍之可能，特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期維護國人行車安全及健康。","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n\n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n\n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n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74","說明":"一、根據台北市交通大隊統計，像這樣「未依規定停靠」的車禍事故，多達2500件，顯見計程車危險停靠已成一般道路車禍的肇事主因。\n\n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計程車定點招呼制度，是以針對現行汽車行駛規定部分，明訂不得於禁止臨時停車道路區段（紅線區段、斑馬線、網狀區等）停車上客，以避免計程車於車流量大的道路區段臨時變換車道，造成後車閃避不及而發生車禍之可能。\n\n三、新增第三項，對於乘客於不得停靠車輛之區段任意攔車，亦應有相同處罰之規定，以建立國人顧慮他人行車安全之觀念，並從根本減少危險駕駛之誘因。","修正":"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n\n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n\n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n四、計程車於禁止臨時停車之道路區段停車上客，或其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n前項第四款規定，於計程車乘客亦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91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