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91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2/LCEWA01_070802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2/LCEWA01_070802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許添財","管碧玲","黃偉哲","潘孟安"],"連署人":["蔡煌瑯","邱議瑩","陳節如","彭紹瑾","黃淑英","郭玟成","涂醒哲","林淑芬","薛凌","葉宜津","余政道","劉建國","陳瑩","林岱樺","賴坤成"],"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7-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9-23","2011-09-26","2011-09-27"]},{"會期":"07-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9-23","2011-09-26","2011-09-27"]}],"mtime":"2024-01-19T04:39:0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9-23","last_time":"2011-09-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2","會期":8,"字號":"院總第1032號委員提案第10696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032委10696","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許添財、管碧玲、黃偉哲、潘孟安等20人，針對政府未能進一步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致使身障人士參與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設民營之服務措施未能享有免費優遇，爰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各類須付費使用之服務措施修正為以無償提供為原則，進入公設民營之風景文教設施則比照公營事業單位予以免費，以促進我國身心障礙人士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於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之規範中，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風景、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僅明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公營事業單位予以免費；民營則半價優待。在現行作法上，若屬「公設民營」性質之場所，則比照民營方式予以半價收費，導致身心障礙人士質疑具公家性質之政府機構卻仍以半價收費，此作為不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政策方向。\n二、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九條即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按需要，以提供場地、設備、經費或其他方式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據此訂定「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辦法」，該辦法第二條明確規範「公設民營」為「由政府提供依法設立機構之土地、建物及設施設備等，委託受託者經營管理並提供服務」，顯見立法原意乃是對照顧身心障礙者提供完善之福利服務，因此而反映於政策作為上。\n三、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民國96年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後，上述條文已被刪除，「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辦法」亦於民國97年予以廢止，針對身心障礙人士進入「公設民營」風景、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則比照民營收取半價。以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為例，該館係依內政部98年7月9日台內社字第0980127224號函說明二：「本案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應依法給予進入免費優惠，私立者應予進入半票優惠，委託民間經營者應於委託契約中明確規範廠商應給予進入半價優惠」處理；復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2月6日工程促字第09900490240號函說明二第一項內容：「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立法說明：『屬單純公營者則門票免費……，以屬民營者（如民營、BOT……等）則門票半價優待』，故由民間業者自負盈虧之促參案件屬該法第五十九條所稱之民營……」，乃據此將以「公設民營」模式營運之服務措施比照民營半價收費。\n四、針對「公設民營」之界定，普遍泛指由政府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供民間機構來提供服務之結合運作方式而言；亦因其乃由政府機關（構）提供必要之硬體設施，其所從事之業務亦有公部門性質。就身心障礙者權益的保障與促進而言，目前具有公部門性質的「公設民營」的機關（構）在實務上對身心障礙人士比照民營予以半價收費實有檢討空間。\n五、綜上所述，係因我國法令在身心障礙者的保障上，未能針對公設民營性質之支持服務予以明確規範，致使行政機關（構）以立法說明上之分類來加以認定公設民營比照民營收取半價，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我國身心障礙人士權益保障與促進之立法精神實有未臻完善之處，爰擬具相關修正條文，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服務措施如屬付費使用者，應以無償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為原則；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則比照公營機構，憑身心障礙證明予以免費優遇，以進一步促進我國身心障礙人士權益。","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n\n一、休閒及文化活動。\n\n二、體育活動。\n\n三、公共資訊無障礙。\n\n四、公平之政治參與。\n\n五、法律諮詢及協助。\n\n六、無障礙環境。\n\n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n\n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n\n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n\n前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n\n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除第三款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1-01-10-修正:60","說明":"一、新增本條第二項，原條文項次配合調整。\n\n二、為促進政府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爰增訂文字，明定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服務措施如屬付費使用者，應以無償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為原則。","修正":"第五十二條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n\n一、休閒及文化活動。\n\n二、體育活動。\n\n三、公共資訊無障礙。\n\n四、公平之政治參與。\n\n五、法律諮詢及協助。\n\n六、無障礙環境。\n\n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n\n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n\n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n\n前項服務措施如屬付費使用者，應以無償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為原則。\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n\n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除第三款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現行":"第五十九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n\n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64","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一項文字。\n\n二、鑑於目前實務面將「公設民營」性質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比照民營予以半價收費，爰明訂「公設民營」者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優遇，以促進我國身心障礙人士之權益。","修正":"第五十九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n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91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