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919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義雄等19人","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2/LCEWA01_070802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2/LCEWA01_070802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義雄"],"連署人":["朱鳳芝","徐少萍","蔣乃辛","張嘉郡","林明溱","侯彩鳳","蔣孝嚴","徐耀昌","陳淑慧","邱毅","孔文吉","廖婉汝","林滄敏","趙麗雲","林炳坤","馬文君","潘維剛","鄭金玲"],"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7-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9-23","2011-09-26","2011-09-27"]},{"會期":"07-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9-23","2011-09-26","2011-09-27"]}],"mtime":"2024-01-19T04:39:2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9-23","last_time":"2011-09-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2","會期":8,"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12704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12704","案由":"本院委員江義雄等19人，鑑於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針對同條第一項中針對「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之工作經驗資格限制」，已使地方政府長期面臨晉用人力之困難，爰提案修正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放寬工作經驗之年限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目的規定是為強化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人員之專業涵養，提高審查效率與品質，以維護公共安全。\n二、惟查該工程經驗之年限限制已導致地方政府晉用人才不易，人力接續出現斷層，容有放寬之必要；爰修正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同條第一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具二年以上之工程經驗者為限」。","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n\n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n\n第一項之規定項目及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說明":"第二項有關審查或鑑定人員工程經驗之年限限制已導致地方政府晉用人才不易，人力接續出現斷層，容有放寬之必要，爰修正以具二年以上之工程經驗者即可擔任。","修正":"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n\n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二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n\n第一項之規定項目及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91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