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92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1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3/LCEWA01_070803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3/LCEWA01_070803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麗雲","蔣乃辛","劉盛良","郭素春","周守訓"],"連署人":["簡東明","張嘉郡","吳清池","徐少萍","帥化民","蔡正元","蔡錦隆","侯彩鳳","林明溱","盧秀燕","楊仁福","鍾紹和","朱鳳芝","羅淑蕾","紀國棟","吳育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09-30","2011-10-04"]},{"會期":"07-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9-30","2011-10-04"]}],"mtime":"2024-01-19T04:38:2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9-30","last_time":"2011-10-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3","會期":8,"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271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2713","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劉盛良、郭素春、周守訓等21人，有鑑於現行中華民國刑法訂有追訴權期限之規定，其目的在於敦促國家對犯罪行為訴追權力之行使，避免司法訴追的怠惰。僉以國家的追訴權若長久不行使，勢將使得相關物證流失、證人記憶逐漸模糊，造成訴訟障礙而有難以審判或審判不公情事，值是，前述追訴權時效的規定的確有其必要性。惟查新近發生數起個案卻發現，此一追訴期限規定也有可能讓犯罪者心存僥倖，並藉以逃脫法律制裁之虞；另查聯合國、歐洲理事會等國際組織皆有針對殘害人群犯罪不適用追訴權時效的條約，而國際社會所簽署的羅馬規約中亦針對殘害人群的犯罪，以明文規定排除追訴權時效的適用；此外，美、日等國也早將殺人等重罪之追訴權時效予以排除適用。爰提案修訂刑法第八十條，將犯故意殺害被害人或致被害人於死之嚴重罪行者的追訴權時效規定加以廢除，俾免追訴權時效變相淪為犯罪者之保護傘。","說明":"一、根據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限為三十年；最重本刑三年至十年徒刑者，追訴期限二十年；最重本刑為一年至三年徒刑者，追訴期限十年；最重本刑不滿一年、拘役、罰金，追訴期則為五年。刑法之所以要有追訴權時效之設計，其目的原在於敦促國家訴追權之行使，避免司法訴追的怠惰，尤以國家的追訴權若長久不行使，勢將使得相關物證流失、證人記憶逐漸模糊，造成訴訟障礙而有難以審判或審判不公情事。質言之，追訴權時效的規定的確其必要性。惟查新近發生數起個案卻發現，此一追訴期限也有可能讓犯罪者心存僥倖，並藉以逃脫法律制裁之虞。\n二、1968年聯合國即有針對殘害人群犯罪不適用追訴權時效的條約；1974年歐洲理事會亦通過相類似的公約，並要求歐洲各國能將之轉成國內法；1998年國際社會所簽署的羅馬規約中的第二十九條，即針對殘害人群的犯罪，明文規定無追訴權時效的適用；美國各州與哥倫比亞特區的刑法典，皆明文排除殺人罪追訴權時效的適用，亦有不少州將性犯罪列入不適用時效規定的範疇。日本在2010年4月刑法修正時，將殺人等重罪追訴權時效的適用加以廢除。爰提案修訂刑法第八十條，將犯故意殺害被害人或致被害人於死之嚴重罪行者的追訴權時效規定加以廢除，俾免追訴權時效變相淪為犯罪者之保護傘。","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n\n二、追訴權時效的規定的確有其必要性。惟查新近發生數起個案卻發現，此一追訴期限也有可能讓犯罪者心存僥倖，並藉以逃脫法律制裁之虞。僉以聯合國、歐洲理事會等國際組織皆有針對殘害人群犯罪不適用追訴權時效的條約，而國際社會所簽署的羅馬規約中亦針對殘害人群的犯罪，以明文規訂無追訴權時效的適用；另外，美、日等國也早將殺人等重罪追訴權時效予以排除適用。爰提案修訂刑法第八十條，將犯故意殺害被害人或致被害人於死等嚴重罪行者的追訴權時效規定加以廢除，俾免追訴權時效變相淪為犯罪者之保護傘。","修正":"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故意殺害被害人或致被害人於死，不在此限。\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92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