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92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3/LCEWA01_070803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3/LCEWA01_070803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102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14070201100"}],"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吳育昇","康世儒","費鴻泰","趙麗雲","帥化民","徐少萍","黃偉哲","林益世","謝國樑","羅淑蕾","鄭汝芬","鄭金玲","侯彩鳳","羅明才","蔣乃辛","薛凌","丁守中","盧秀燕","洪秀柱","林明溱","劉盛良","張嘉郡","林德福","蔡正元","紀國棟","吳清池","蔣孝嚴"],"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7-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1-09-30","2011-10-04"]},{"會期":"07-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9-30","2011-10-04"]},{"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0-27"]}],"mtime":"2024-01-19T04:38:36+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9-30","last_time":"2011-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3","會期":8,"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12714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12714","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針對現行財政部逕自以行政命令就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相關函釋，科人民以稅賦責任，此舉紛遭大法官會議解釋認定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以及監察院予以糾正，損及拍定人權益的違憲之舉可資明確。惟財政部迄未能徹底解決此違失。有鑑於此，在避免影響拍賣公平性及拍賣程序複雜化所肇致拍賣糾紛之前提下，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六條，將營業稅款之徵收，比照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即就法院拍賣受償金額賦予當次交易行為營業稅優先於抵押權受償效果，以保障人民權益，避免債權人及債務人受到更不利影響，並期達政府增加稽催效果之目的，真正改善現行違失，落實租稅法定主義與法律保留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三年（97年至99年）稅捐稽徵機關未獲償之拍賣或變賣貨物案件所涉的營業稅款金額累計逾16億元：根據財政部賦稅署及監察院資料顯示，97至99年度稽徵機關就拍賣或變賣貨物案件所涉之營業稅款，雖聲請參與分配拍賣價金，然未獲償之稅款金額及占申請分配稅款比例分別高達新臺幣6.85億餘元（74.06%）、6.24億餘元（77.41%）、3.37億餘元（69.61%），且約占前揭三年度之營業稅欠稅款36億元、34.6億元、25.4億元之18.8%、18.05%及13.26%。\n二、現行法律對於拍賣或變賣貨物案件所涉的營業稅款之課徵規定，未以法律定之，有欠妥適，致監察院予以糾正之：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百六十七號解釋，財政部於七十五年四月一日以臺財稅字第7522284號函發布之「作業要點」第二項之(一)有關不動產之拍賣、變賣由拍定或成交之買受人繳納營業稅之手續規定，係因營業稅係採加值稅之型態，營業稅額於售價之外另加而由買受人負擔，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發布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及要點之規定，並未增加額外稅負，至主管機關認為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或變賣不動產與普通營業人銷售之情形不同，為作業上之方便計，其申報繳納營業稅之義務人有另行規定之必要，應逕以法律定之。另根據監察院糾正案文，財政部一00年六月仍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作為，以保障國家租稅債權，造成拍賣或變賣貨物案件所涉的營業稅欠稅款之損失，該欠稅款雖未及每年營業稅欠稅之二成，惟於所涉欠稅追償及銷項稅額之處理，與其他原因造成之八成營業稅欠稅案件相異，財政部卻無視於現行作法之不公，經久仍未加解決，核均有怠失。\n三、本法之修正精神：\n(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第一款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而法院拍賣之性質為私法上拍賣，係代理債務人為出賣人，則因法院拍賣營業人之財產除另有相關稅法規定外，就該次拍賣，營業人應繳納之營業稅，自應就拍賣所得價款優先於一般債權及抵押權受償，以減少課徵流程，並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意旨。\n(二)依據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修正發布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及財政部七十五年四月一日（七五）臺財稅第七五二二二八四號函發布之「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等規定，法院拍賣貨物之拍定人所繳交之拍定（或成交）價額已內含前手之銷項營業稅額。且稽徵機關就法院拍賣貨物未獲分配之營業稅款已另行向債務人發單補徵，國家租稅債權自已成立。惟按財政部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台財稅第851921699號函釋規定，拍定或買受之營業人於再出售拍定物時，僅得就稽徵機關已獲分配或已徵起之營業稅款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容有重複課稅之嫌，已損及拍定人之權益，更涉有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為解決上開爭議，爰修訂本法第六條，將營業稅款之徵收，比照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即就法院拍賣受償金額賦予當次交易行為營業稅優先於抵押權受償效果，以保障人民權益，避免債權人及債務人受到更不利影響，並期達政府增加稽催效果之目的，真正改善現行違失，落實租稅法定主義與法律保留原則。","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n\n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n\n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law_content_id":"01512:01512:2006-12-22-修正:8","說明":"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第一款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而法院拍賣之性質為私法上拍賣，係代理債務人為出賣人，則因法院拍賣營業人之財產除另有相關稅法規定外，就該次拍賣，營業人應繳納之營業稅，自應就拍賣所得價款優先於一般債權及抵押權受償，以減少課徵流程，並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意旨。\n\n二、依據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修正發布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及財政部七十五年四月一日（七五）臺財稅第七五二二二八四號函發布之「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等規定，法院拍賣貨物之拍定人所繳交之拍定（或成交）價額已內含前手之銷項營業稅額。且稽徵機關就法院拍賣貨物未獲分配之營業稅款已另行向債務人發單補徵，國家租稅債權自已成立。惟按財政部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台財稅第851921699號函釋規定，拍定或買受之營業人於再出售拍定物時，僅得就稽徵機關已獲分配或已徵起之營業稅款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容有重複課稅之嫌，已損及拍定人之權益，更涉有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為解決上開爭議，爰修訂條文如上。","修正":"第六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n\n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營業人應納之營業稅款，亦同。\n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92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