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922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4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3/LCEWA01_070803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3/LCEWA01_070803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麗雲","蔣乃辛","紀國棟","吳清池","林明溱","盧秀燕","郭素春"],"連署人":["孔文吉","丁守中","王進士","楊仁福","黃昭順","蔡錦隆","侯彩鳳","朱鳳芝","羅淑蕾","劉盛良","蔡正元","鍾紹和","林德福","簡東明","張嘉郡","林鴻池","江義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9-30","2011-10-04"]},{"會期":"07-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9-30","2011-10-04"]}],"mtime":"2024-01-19T04:38:3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9-30","last_time":"2011-10-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3","會期":8,"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2720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2720","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紀國棟、吳清池、林明溱、盧秀燕、郭素春等24人，有鑑於台灣婚姻型態愈來愈趨多元，加上近年來經濟變數對家庭照護功能影響加劇，勢必衝擊家庭關係及兒童與少年教養品質。僉以近期社會發生多起父母對兒童或少年疾病不堪負荷醫療費用而予放棄就醫之悲劇，實有違天倫、人道，亦有損國家形象。爰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六條增訂第四項「兒童及少年有因病遭放棄醫療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相關之協助，必要時得比照前三項之規定予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隨修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條文，俾以補強兒童及少年安全防護網及發揮「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n\n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n\n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n\n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n\n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n\n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03-05-02-制定:40","說明":"一、增訂第四項。\n\n二、僉以近期社會發生多起父母對兒童或少年疾病不堪負荷醫療費用而予放棄就醫之悲劇，實有違天倫、人道，亦有損國家形象。爰提案增訂第四項「兒童及少年有因病遭放棄醫療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相關之協助，必要時得比照前三項之規定予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俾以補強兒童及少年安全防護網及發揮「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之精神。","修正":"第三十六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n\n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n\n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n\n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n\n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n\n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n\n兒童及少年有因病遭放棄醫療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相關之協助，必要時得比照前三項之規定予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現行":"第四十八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n\n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n\n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03-05-02-制定:52","說明":"一、增列部分文字。\n\n二、為配合第三十六條第　四項之增訂，爰增修有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行為者亦納入主管機關等，得聲請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規範。","修正":"第四十八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第四項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n\n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n\n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92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