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92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1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4/LCEWA01_070804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4/LCEWA01_070804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淑蕾","朱鳳芝","周守訓","陳福海"],"連署人":["丁守中","洪秀柱","吳清池","徐少萍","侯彩鳳","林德福","盧秀燕","江義雄","孔文吉","羅明才","林建榮","簡東明","郭素春","楊仁福","林明溱","蔡正元","劉盛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1-10-07","2011-10-11"]},{"會期":"07-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07","2011-10-11"]}],"mtime":"2024-01-19T04:37:0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07","last_time":"2011-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4","會期":8,"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2727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2727","案由":"本院委員羅淑蕾、朱鳳芝、周守訓、陳福海等21人，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併排停車項目對於國人用路造成相當大之困擾與糾紛，於國內各大交通熱點如知名夜市、百貨、醫院、學校，情形嚴重，汽機車駕駛人往往不查，或行車視野受阻被迫變更車道造成車禍發生，擬提高本法第五十六條罰鍰上限為600元至2400元，並針對該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併排停車、第十款重大違規項目之罰鍰與處罰做出修改，將併排停車、違停殘障車位、於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納入違規記點項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五十六條雖有針對併排停車、違停殘障車位，與顯有妨礙他人通行之違規事項做出裁罰，唯實務上並未加強取締，且罰緩過低無法有效嚇阻行為人不良駕駛之習慣，故擬將本條罰緩項目提高至2400元。\n二、我國駕駛人因一時方便併排停車案件，時有所聞，以北市中山北路、師大路為例，該路段高級飯店精品店、夜市林立，上下班尖峰時段車流量驚人，以外側慢車道為例，慢車道約為8米，若不良駕駛人併排停車，車道瞬間縮減至3米，影響交通甚大，尤其是8米內巷道機車騎士往往被迫往快車道行駛與汽車爭道，不止危險，日前更發生桃園一名護士因併排停車影響行車視野在繞過併排車時被對巷砂石車司機輾斃，令人惋惜。\n三、針對併排停車，違停殘障車位，與顯有妨礙他人通行之違規納入交通違規記點項目，並配套修法本法第六十三條納入本法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違規記點項目，以一次3點計算，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本法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n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n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n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n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n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n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n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n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n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n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n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n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n\n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01-21-修正:68","說明":"提高罰緩金額嚇阻不良駕駛行為，本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修正":"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n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n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n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n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n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n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n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n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n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n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n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n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n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92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