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928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侯彩鳳等32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4/LCEWA01_070804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4/LCEWA01_070804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侯彩鳳","江義雄","鍾紹和","羅淑蕾","鄭金玲","林德福","呂學樟","劉盛良","張嘉郡"],"連署人":["徐耀昌","張慶忠","王進士","楊仁福","黃昭順","鄭汝芬","孔文吉","吳清池","帥化民","廖婉汝","簡東明","謝國樑","林滄敏","徐少萍","李復興","林鴻池","林益世","陳淑慧","潘維剛","羅明才","陳杰","王幸男","蔡正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10-07","2011-10-11"]},{"會期":"07-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07","2011-10-11"]}],"mtime":"2024-01-19T04:37:1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07","last_time":"2011-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4","會期":8,"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2733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2733","案由":"本院委員侯彩鳳、江義雄、鍾紹和、羅淑蕾、鄭金玲、林德福、呂學樟、劉盛良、張嘉郡等32人，鑒於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然而物價持續上漲，國民年金未能隨著通貨膨脹增加給付金額，致使老年國民生活陷入困頓。為貫徹我國照護老年政策，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將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付由現行新台幣三千元提高為新台幣五千元，讓我國老年人口生活得到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從1991年後生育率逐漸滑落，老年人口比例逐漸上升。到了1993年，65歲以上人口突破7%，已步入高齡化社會。據台灣醫學聯合會研究資料顯示，台灣在2019年老人人口比率將達到14%，正式成為老年化國家。\n二、受到物價持續高漲之影響，我國家庭所能支出之金額明顯下降，導致我國部份老年國民生活陷入困頓，以目前我國物價水平，若國民年金僅新台幣三千元確實無法保障我國老年人民生活。\n三、綜上所述，為貫徹我國老年福利政策，爰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將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付由現行新台幣三千元提高為新台幣五千元，讓我國老年人口生活得到保障。","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n\n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n\n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n\n(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n\n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n\n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n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n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n\n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n\n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39","說明":"一、台灣從1991年後生育率逐漸落，老年人口比例逐漸上升。到了1993年，65歲以上人口突破7%，已步入高齡化社會。據台灣醫學聯合會研究資料顯示，台灣在2019年老人人口比率將達到14%，正式成為老年化國家。\n\n二、受到物價持續高漲之影響，我國家庭所能支出之金額明顯下降，導致我國部份老年國民生活陷入困頓，以目前我國物價水平，若國民年金僅新台幣三千元確實無法保障我國老年人民生活。\n\n三、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將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付由現行新台幣三千元提高為新台幣五千元，讓我國老年人口生活得到保障。","修正":"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五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n\n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n\n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n\n(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n\n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n\n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n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n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n\n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n\n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92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