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929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鴻池等29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4/LCEWA01_070804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4/LCEWA01_070804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鴻池","盧秀燕","侯彩鳳","蔣乃辛","劉盛良","江玲君","陳福海","周守訓","蔣孝嚴","郭素春","李鴻鈞"],"連署人":["林明溱","朱鳳芝","孔文吉","簡東明","趙麗雲","徐少萍","吳清池","蔡正元","張嘉郡","蔡錦隆","紀國棟","江義雄","楊仁福","林建榮","吳育昇","羅淑蕾","林德福","洪秀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10-07","2011-10-11"]},{"會期":"07-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07","2011-10-11"]}],"mtime":"2024-01-19T04:37:30+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07","last_time":"2011-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4","會期":8,"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2740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2740","案由":"本院委員林鴻池、盧秀燕、侯彩鳳、蔣乃辛、劉盛良、江玲君、陳福海、周守訓、蔣孝嚴、郭素春、李鴻鈞等29人，有鑑於現行勞工保險生育補助費僅針對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但對於雙生以上者卻未有按比例增給之規定。另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業已增訂生育給付且明定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得按比例增給之規定。基於勞工保險係對有工作所得之勞工保障，宜參照國民年金法規定，對雙生以上之被保險人合理增給生育補助費之規定，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生育補助費，惟對於雙生以上者卻未有按比例增給之規定。\n二、另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業已增訂生育給付且明定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得按比例增給之規定。\n三、基於勞工保險係對有工作所得之勞工保障，宜參照國民年金法規定，對雙生以上之被保險人合理增給生育補助費之規定，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為：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其生育補助費按比例增給。","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n\n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n\n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n\n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88-01-15-修正:40","說明":"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生育補助費，惟對於雙生以上者卻未有按比例增給之規定。另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業已增訂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得按比例增給生育給付之規定。基於勞工保險係對有工作所得之勞工保障，宜對分娩或早雙生以上之被保險人合理增給生育補助費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修正":"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n\n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n\n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n\n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92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