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929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4/LCEWA01_070804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4/LCEWA01_070804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紀國棟","張嘉郡","盧秀燕","羅淑蕾"],"連署人":["趙麗雲","林明溱","侯彩鳳","蔡正元","潘維剛","劉盛良","吳清池","徐少萍","楊仁福","江義雄","黃昭順","朱鳳芝","林建榮","李復興","吳育昇","王進士","李明星","簡東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10-07","2011-10-11"]},{"會期":"07-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07","2011-10-11"]}],"mtime":"2024-01-19T04:37:2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07","last_time":"2011-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4","會期":8,"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2741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2741","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紀國棟、張嘉郡、盧秀燕、羅淑蕾等23人，有鑑於現行「勞工保險條例」中，並未明文規範被保險人因可歸責於保險人遲延給付而受損害的救濟作為，有損勞工之給付權益。為維護勞工權益，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百八十三號解釋意旨，以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爰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但年金給付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但對於可歸責於保險人的遲延給付，法律並未明文規範，有損勞工之給付權益，有必要進行檢討，並研擬修法。\n二、基於憲法保護勞工原則，本席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百八十三號解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之。』旨在促使勞工保險之保險人儘速完成勞工保險之現金給付，以保障被保險勞工或其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生活，符合憲法保護勞工基本國策之本旨。」，以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爰新增第二十九條之一，以維護勞工。\n三、修法重點： 增第二十九條之一，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天內給付；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n解釋文\n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之。」旨在促使勞工保險之保險人儘速完成勞工保險之現金給付，以保障被保險勞工或其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生活，符合憲法保護勞工基本國策之本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92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