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929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4/LCEWA01_070804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4/LCEWA01_070804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1102070300200"}],"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瑩","陳節如","蘇震清","許添財","蔡煌瑯","田秋堇","潘孟安","蔡同榮","林淑芬","黃偉哲","涂醒哲","高志鵬","葉宜津","陳明文","李俊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7-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10-07","2011-10-11"]},{"會期":"07-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07","2011-10-11"]},{"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1-02"]}],"mtime":"2025-01-21T01:00:0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07","last_time":"2011-11-02","議案類別":"法律案","laws":["01139"],"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2751號","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鑑於國民教育的「公共性」，以及家長對子女之教養天職，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增訂「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均應視同休假，其雇主不得以此為理由予以扣薪，以維護廣大勞動家長及其子女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41","說明":"學校教育攸關階級流動與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明定，為實現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國家應立法保障勞工家長平等參與學校教育的基本權利，爰由國家保障勞工家長帶薪公假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以確保教育的公共性。","修正":"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及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均應休假。"}]}],"會期":8,"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4","說明":"一、國民教育已正式往12年延伸，而國民教育是憲法規定之人民基本權利及義務，亦是政府責任，也就是說是全體人民之責任，具有「公共性」。而教育需由親師共同合作，才能使學生獲得完整的輔導，因此，國家應鼓勵並保障各階層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基本權益。\n二、100年8月底因颱風來襲之故，部分縣市宣佈「上班不上課」，致使家長如無法安置其子女，即需請假（扣薪）照顧子女，而颱風來襲實非家長所能控制，照顧子女亦為家長天職，請假扣薪實為懲罰其為盡職之父母，殊不合理，因此，政府遂下令相關單位研議「不扣薪之家庭照顧假」。\n三、而學校每學期都會召開半日之家長日（或稱「親師日」），邀請家長到校了解學校行事、課程和活動規劃等事項，以及與子女之任課教師見面溝通，一學年兩學期共一日，為最基本、最重要的親師溝通時機，基於教育之公共性，應視為「不扣薪之家庭照顧假」的一部分。\n四、本提案由民間團體於100年9月8日召開記者會，意見深獲輿論重視，教育部業已表示樂觀其成，因此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以維護廣大勞動家長及其子女之權益。","提案編號":"1121委1275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929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