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03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5/LCEWA01_070805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5/LCEWA01_070805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10-14","2011-11-18"]},{"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14","2011-11-18"]},{"會期":"07-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11-10-28","2011-11-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議案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mtime":"2024-01-19T04:36:1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11-10-14","last_time":"2011-11-01","會期":8,"屆期":7,"meet_id":"院會-7-8-5","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2755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2755","提案人":["無黨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林炳坤"],"案由":"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針對臺灣高齡化社會及近年物價高漲造成所得分配不斷惡化，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特將已年滿65歲之國民得請領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由每人每月新臺幣3,000元提高至4,000元，以及將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由每人每月新臺幣4,000元提高至7,000元；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依統計資料顯示，截至今年3月底，全國身心障礙者有1,077,544人，身障者就業率為26.5%，受雇薪資為一般人的一半；依勞委會98年統計，國民失業率為5.85%，同年度身心障礙失業率為17.32%，約為一般國民的3倍，約3成5的人須靠政府補助及津貼生活。\n二、截至99年底，國內65歲以上老人人數計有248萬7,893人，佔總人口比例達10.74%。其中，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有119,891人，國民年金之老年基本保障金有832,118人；由於一般雇主普遍認為高齡者之僱用風險負擔高，僱用意願低，使得高齡者勞動參與率低，絕大多數獨居老人僅能靠微薄的政府津貼及年金生活。\n三、目前公務人員調薪3%，榮民就養金增加600元，勞工亦調高基本工資，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保障老人及身障者經濟安全，爰提此條文修正案。","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n\n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n\n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n\n(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n\n(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n\n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n\n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n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n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n\n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n\n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　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39","說明":"修訂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一目，將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調整為四千元，以落實本條例之立法精神。","修正":"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n\n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n\n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n\n(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四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n\n(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n\n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n\n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n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n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n\n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n\n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　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現行":"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前，已符合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並於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前三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參加本保險有效期間，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n\n一、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n\n二、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n\n依前項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但其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07-07-20-制定:42","說明":"修訂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將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調整為七千元，以落實本條例之立法精神。","修正":"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前，已符合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並於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前三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參加本保險有效期間，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n\n一、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n\n二、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n\n依前項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但其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0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