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0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5/LCEWA01_070805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5/LCEWA01_070805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無黨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林炳坤"],"連署人":[],"議案狀態":"逕付二讀","議案流程":[{"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日期":["2011-10-14","2011-11-18"]},{"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14","2011-11-18"]},{"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1-10-14","2011-11-18"]}],"mtime":"2024-01-19T04:36:2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14","last_time":"2011-11-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5","會期":8,"字號":"院總第1687號委員提案第12756號","laws":["01233"],"提案編號":"1687委12756","案由":"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針對臺灣地區老年人口比例逐年增加，所得分配卻不斷惡化，特別是農民家戶所得隨國內經濟結構轉型快速減少，顯示老年農民經濟安全問題益形嚴重。是以，實有必要提高政府對老年農民之經濟扶助，爰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老年農民津貼發放金額由每月六千元提高至每月一萬元；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我國於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後，經濟結構快速轉變，特別是農產品及其加工產品的開放，對國內農業部門造成嚴重衝擊，農業所得快速下降，農業生產萎縮，農業部門就業機會大幅減少，尤以中、高齡農民因轉業困難，亟需透過社會集體的力量保障其經濟安全。\n二、依內政部近幾年核定之最低生活費標準已呈倍數成長，以民國99年為例，台北市為新台幣14,614元、高雄市11,309元，台灣省為9,829元。物價隨生活水準　提升而逐步上揚，現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老年農民津貼每月六千元，僅為台灣省平均最低生活費用的三分之二，根本不足以支應基本生活開銷，亦未能發揮維護老年農民經濟安全的實質效果，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n三、老年農民津貼發放金額提高至每月一萬元，除可滿足老農基本生活需求外，亦可避免老農福利議題屢受選舉影響，淪為各政黨爭取選票、漫天喊價之籌碼。","對照表":[{"law_id":"01233","law_nam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增加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87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修訂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將津貼發放金額提高至每月一萬元，以落實本條例之立法精神。","修正":"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一萬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增加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87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0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