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0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5/LCEWA01_070805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5/LCEWA01_070805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無黨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林炳坤"],"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10-14","2011-11-18"]},{"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14","2011-11-18"]}],"mtime":"2024-01-19T04:36:2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14","last_time":"2011-11-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5","會期":8,"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12757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619委12757","案由":"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因中低收入戶之年長者之工作能力較遜於成年人，造成雇主無意僱用，故中低收入之長者無法使其順利脫貧以維持生計，更需仰賴國家補助。且現行制度對於中低收入戶之年長者生活津貼偏低，待主管機關修訂相關辦法恐緩不濟急，故擬收回原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生活津貼之權限，提高其生活津貼最高至一萬元。特提出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在大家庭逐漸瓦解的現代社會，老人已喪失過去由家庭所承擔的安養功能，當出生率逐年下降已成現實，老年社會將成為國家須正視之重要課題。目前針對老人照護之政策亦難以滿足老人每日照護服務需要，亦不知何年何月得以完成整體長期照護政策規劃，當務之急必須提出立即改善老人生活品質的福利政策使老有所終。\n二、截至99年底，國內65歲以上老人人數計有248萬7,893人，占總人口比例達10.74%。其中，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119,891人。一般雇主認為高齡者的僱用風險負擔高，僱用意願低，使得高齡者勞動參與率低，許多獨居的老人必須能靠政府的津貼過日子，政府應正視近十二萬人弱勢族群的需要。\n三、現行中低收入老人津貼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後，訂出的金額僅三千至六千元將不足以支付一般生活開銷。故本黨團認為應將生活補助費調高最高至一萬元。","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n\n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n\n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領取生活津貼及特別照顧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14","說明":"一、增訂中低收入老年津貼之標準。\n\n二、刪除原條文第四項中授權主管機關制定請領金額部分。","修正":"第十二條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津貼之標準如下：\n\n一、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n\n二、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五千元。\n\n前項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逕撥匯至申請人帳戶。\n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n\n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領取生活津貼及特別照顧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0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