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03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5/LCEWA01_070805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5/LCEWA01_070805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無黨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林炳坤"],"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10-14","2011-11-18"]},{"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14","2011-11-18"]}],"mtime":"2024-01-19T04:36:2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14","last_time":"2011-11-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5","會期":8,"字號":"院總第1032號委員提案第12758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032委12758","案由":"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鑑於身心障礙者謀生不易，且現行制度中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生活補助費偏低。待主管機關修訂相關辦法恐緩不濟急，故擬收回原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生活補助費之權限，並提高其生活補助費最高至一萬元。特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至100年3月底，全國有身心障礙者1,077,544人，身心障礙者的就業率26.5%，受雇薪資是一般人的一半，約有3成5的人需要靠政府的補助及津貼過日子。而國家應保障所有國民的生存權，於就業形勢嚴苛的前提下，身心障礙者欲自立而不可得，僅能仰賴國家對於生活補助的福利政策。\n二、現行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後，訂出的金額卻僅三千至五千元，即使以生活費來看待都遠遠不足，更遑論身心障礙者有許多額外的醫療藥品及耗材的支出。生存乃所有國民的基本權益，非生即死，沒有逐漸調整的本錢，也沒有討論的空間。故本黨團認為應一步到位將生活補助費調高最高至一萬元。\n三、就資源配置與使用上，老農、勞工固為政府所需保障之範疇，但就自立能力而言均優於身心障礙者，更何況許多身心障礙者早已落入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的窘境，不論在身體狀態或社會經濟地位上都落入雙重壓迫下最弱勢的位置，理應給予最佳的生活補助條件。","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n\n一、生活補助費。\n\n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n\n三、醫療費用補助。\n\n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n\n五、輔具費用補助。\n\n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n\n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n\n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n\n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n\n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77","說明":"一、增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核發標準。\n\n二、增訂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核發標準。\n\n三、刪除授權主管機關制定生活補助費金額部分。","修正":"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n\n一、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每月核發標準如下：\n(一)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一萬元；列冊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七千元。\n(二)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七千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六千元。\n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n\n三、醫療費用補助。\n\n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n\n五、輔具費用補助。\n\n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n\n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n\n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n\n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n\n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0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