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0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3人","議案名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5/LCEWA01_070805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5/LCEWA01_070805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費鴻泰","陳福海","侯彩鳳","朱鳳芝"],"連署人":["林德福","鄭金玲","林炳坤","陳杰","蔣乃辛","楊仁福","馬文君","林明溱","劉盛良","蔡正元","林鴻池","徐少萍","蔣孝嚴","簡東明","羅淑蕾","林建榮","紀國棟","陳根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10-14","2011-11-18"]},{"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14","2011-11-18"]}],"mtime":"2024-01-19T04:36:30+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14","last_time":"2011-11-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5","會期":8,"字號":"院總第1687號委員提案第12759號","laws":["01233"],"提案編號":"1687委12759","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費鴻泰、陳福海、侯彩鳳、朱鳳芝等23人，針對近幾年台灣農家所得呈現下滑趨勢，最低生活費標準卻日益攀升，農民越益艱辛難撐家計，爰此為合理分配與運用有限之社會福利資源，特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案」，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由每月新臺幣六千元提高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近幾年台灣農家所得呈現下滑趨勢，二○○六年農家所得總額達到九十四．一萬元的歷史新高，二○○七及二○○六年也都在九十萬元以上，二○○九年驟降至八十七．三萬元，二○一○年也只有八十八．五萬元；而且，二○一○年農家平均農業所得只有十八．二萬元（不含全年休廢耕者），農業所得占農家總所得僅約二成。農民如果只靠種田，將難以維持生計。\n二、主計處統計也發現，去年全體家庭平均所得總額一一二．四萬元、平均可支配所得八十八．九萬元；但農家平均所得總額八十八．五萬元、平均可支配所得七十一．五萬元，均遠低於家庭平均所得。\n三、農家所得下滑，最低生活費標準卻日益攀升。內政部公告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台灣省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台幣9,829元、臺北市14,794元、新北市11,832元、台中市10,303元，均較前年度調升了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一，老年農民卻僅能領取每月六千元的福利津貼，甚至未達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的三分之二，農民越益艱辛難撐家計。\n四、為合理分配與運用有限之社會福利資源，保障老年農民基本生存權利，特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案」，修正第四條第一項提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額度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並修正第六條但書提高後所需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再增訂第七條第三項施行日期。","對照表":[{"law_id":"01233","law_nam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增加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台灣農家所得呈現下滑趨勢，最低生活費標準卻日益攀升，為合理分配與運用有限之社會福利資源，保障老年農民基本生存權利，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由每月新臺幣六千元提高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修正":"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增加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六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本條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增加津貼新臺幣一千元所需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law_content_id":"01233:01233:2005-12-13-修正:7","說明":"配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提高為每月七千元，而能更接近內政部核定之最低生活費標準，增加津貼所需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修正":"第六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自本條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後增加津貼所需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現行":"第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修正之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n\n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233:01233:2005-12-13-修正:8","說明":"增訂第三項，明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每月七千元之發給，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第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修正之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n\n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年○月○日修正之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0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