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0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5人","議案名稱":"「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5/LCEWA01_070805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5/LCEWA01_070805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陳淑慧","周守訓","林明溱","林德福","洪秀柱","蔣乃辛","費鴻泰","賴士葆","鄭金玲","陳杰","潘維剛","蔣孝嚴","吳育昇","羅淑蕾","朱鳳芝"],"連署人":["林炳坤","趙麗雲","薛凌","徐少萍","張嘉郡","郭素春","劉盛良","蔡正元","羅明才","蔡錦隆","楊仁福","廖國棟","林建榮","黃志雄","馬文君","簡東明","李明星","侯彩鳳","紀國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10-14","2011-11-18"]},{"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14","2011-11-18"]}],"mtime":"2024-01-19T04:36:35+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14","last_time":"2011-11-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5","會期":8,"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12761號","laws":["02547"],"提案編號":"1155委12761","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陳淑慧、周守訓、林明溱、林德福、洪秀柱、蔣乃辛、費鴻泰、賴士葆、鄭金玲、陳杰、潘維剛、蔣孝嚴、吳育昇、羅淑蕾、朱鳳芝等35人，有鑒於國內多數自小客車為於交通事故發生時，以利提供警方蒐集證據，並避免其他交通意外發生，皆自行裝設具監視功能之行車紀錄器。又日前台北市公車評鑑指標也增加公車須加裝車內外監視錄影器評鑑項目，而今年六月台北市議會更三讀通過自治條例，強制學童交通車（娃娃車）皆須加裝具監視功能之行車紀錄器。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三條規定，「執行任務之消防車、救護車以及警車不受號誌指示之限制」。但是以救護車而言，經常為將急救病患緊急送醫須高速行駛，不僅容易發生交通車禍意外，也易因舉證不完備而引發爭端，同時也為避免救護車駕駛人員於非值勤時間濫用不受燈號限制之職權，引發誹議，爰提出「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案」，修訂第十五條「須裝設車內外監視錄影器」之規定，保障救護車駕駛人員於執勤時不受道路規定限制之職權，也避免救護車駕駛人員於非值勤時間濫權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國內販售具監視功能之行車紀錄器，主要為紀錄車輛前方狀況，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或糾紛，可以提供影像保留證據。因此國內目前雖無任何強制規定，多數自小客車駕駛人已自行裝設此類具監視功能之監視錄影器。不僅可於發生交通事故時立即提供警方成為舉證利器，且經由影片記錄更可清楚還原事故現場，避免出現各說各話引發爭端等問題。\n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燈號指示之限制。」，但是救護車經常為將急救病患緊急送醫須高速行駛，不僅容易發生交通車禍意外，也因為超速或違規行駛仍然會被拍照開罰，更可能因舉證不足而無法註銷罰單，對於救護車駕駛人員相當不公平。此外，由於救護車於執勤時可不受道路規則，亦可能發生救護車駕駛人員濫用此職權之弊端。如強制加裝行車紀錄器，當上述救護車輛因必須載送病患時，可以舉證免受交通規定處罰，而當濫行職權時，亦可有效予以規範約制。\n三、目前台北市公車評鑑指標，增加須加裝車內外監視錄影器評鑑項目，而今年六月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自治條例，強制學童交通車（娃娃車）皆須加裝具監視功能之行車紀錄器。爰此，為防止救護車駕駛人員於執勤時違反道路規定被拍照舉發，欲註銷罰單時，又恐因舉證不完備引發爭端，同時為避免救護車駕駛人員於非值勤時間濫用職權，引發誹議，本席特提出「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案」，修訂第十五條「須裝設車內外監視錄影器」之規定，保障救護車駕駛人員於執勤時不受道路規定限制之職權，也避免救護車駕駛人員於非值勤時間濫權問題，以臻修法之美意。","對照表":[{"law_id":"02547","law_name":"緊急醫療救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救護車分為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其裝備標準、用途及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47:02547:2007-06-08-全文修正:18","說明":"一、目前國內販售具監視功能之行車紀錄器，主要為紀錄車輛前方狀況，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或糾紛，可以提供影像保留證據。因此國內目前雖無任何強制規定，多數自小客車駕駛人已自行裝設此類具監視功能之監視錄影器。不僅可於發生交通事故時立即提供警方成為舉證利器，且經由影片記錄更可清楚還原事故現場，避免出現各說各話引發爭端。\n\n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燈號指示之限制。」，但是救護車經常為將急救病患緊急送醫須高速行駛，不僅容易發生交通車禍意外，也因為超速或違規行駛仍然會被拍照開罰，更可能因舉證不足而無法註銷罰單，對於救護車駕駛人員相當不公平。此外，由於救護車於執勤時可不受道路規則，亦可能發生救護車駕駛人員濫用職權之弊端。如強制加裝行車紀錄器，當上述救護車輛因必須載送病患時，可以舉證免受交通規定處罰，而當濫行職權時，亦可有效予以規範約制。\n\n三、目前台北市公車評鑑指標，增加須加裝車內外監視錄影器評鑑項目，而今年六月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自治條例，強制學童交通車（娃娃車）皆須加裝具監視功能之行車紀錄器。爰此，為防止救護車駕駛人員於執勤時違反道路規定被拍照舉發，欲註銷罰單時，又恐因舉證不完備引發爭端，同時為避免救護車駕駛人員於非值勤時間濫用職權，引發誹議，因此修訂本法第十五條「須裝設車內外監視錄影器」之規定，保障救護車駕駛人員於執勤時不受道路規定限制之職權，也避免救護車駕駛人員於非值勤時間濫權問題。","修正":"第十五條　救護車分為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須裝設車內外監視錄影器；其裝備標準、用途、罰則及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0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