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0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1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5/LCEWA01_070805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5/LCEWA01_070805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麗雲","蔣乃辛","江玲君","潘維剛","黃義交","蔣孝嚴"],"連署人":["陳根德","蔡正元","林建榮","孔文吉","羅淑蕾","簡東明","盧秀燕","侯彩鳳","朱鳳芝","劉盛良","林明溱","楊仁福","林德福","徐少萍","蔡錦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10-14","2011-11-18"]},{"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14","2011-11-18"]}],"mtime":"2024-01-19T04:36:4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14","last_time":"2011-11-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5","會期":8,"字號":"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12763號","laws":["04552"],"提案編號":"161委12763","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江玲君、潘維剛、黃義交、蔣孝嚴等21人，有鑑於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及司法警察訊問後，認定無聲請法院羈押必要而釋放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仍有可能對被害人身心形成重大威脅或直接之傷害，尤其對如性侵、傷害或家暴等罪，若未責成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即時通知被害人應訊結果，讓被害人有心理準備或有行使請求保護權之充分時間，恐有憾事重演之虞，亦屬對犯罪被害人人權保障之不周。爰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增訂第七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經釋放者，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即通知因其犯罪行為而受傷之被害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或家庭暴力罪被害人，並協助被害人取得相關法律規定之保護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三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n\n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n\n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n\n前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n\n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n\n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9-06-12-修正:106","說明":"一、增列第七項。\n\n二、鑒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及司法警察訊問後，而無聲請法院羈押之必要者，卻仍有可能對被害人身心形成重大威脅或直接之傷害，尤其對如性侵、傷害或家暴等罪，若未責成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即時通知被害人訊問結果，讓被害人有心理準備或有行使請求保護權之充分時間，恐有憾事重演之虞，亦屬對犯罪被害人人權保障之不周。爰提案增訂第七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經釋放者，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即通知因其犯罪行為而受傷之被害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或家庭暴力罪被害人，並協助被害人取得相關法律規定之保護措施」。","修正":"第九十三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n\n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n\n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n\n前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n\n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n\n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n\n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經釋放者，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即通知因其犯罪行為而受傷之被害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或家庭暴力罪被害人，並協助被害人取得相關法律規定之保護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0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