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06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5/LCEWA01_070805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5/LCEWA01_070805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無黨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林炳坤"],"連署人":[],"議案狀態":"逕付二讀","議案流程":[{"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日期":["2011-10-14","2011-11-18"]},{"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1-10-14","2011-11-18"]},{"會期":"07-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日期":["2011-10-21","2011-10-25"]},{"會期":"07-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21","2011-10-25"]},{"會期":"07-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1-10-21","2011-10-25"]},{"會期":"07-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11-11-04","2011-11-08"]}],"mtime":"2024-01-19T04:36:0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14","last_time":"2011-1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5","會期":8,"字號":"院總第1702號委員提案第12766號","laws":["01449"],"提案編號":"1702委12766","案由":"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為保障眷村改建眷戶之權利，特提案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第二十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住宅興建因承商疏失，非屬可歸責於承購戶，致承購戶自備款負擔增加，如有工程沒入款及違約賠罰款，主管機關應於辦理決算時列為建築成本之減項，以減輕眷改基金及承購戶之負擔；又基於「誠信原則」、「損失填補原則」及「公平原則」，主管機關已取得沒（收）入款者，應按承購戶之負擔比例及達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辦理退款，並明定溯及條款，溯及本條文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完成決算之住宅，爰增訂本條文第五項之規定。\n二、為考量退款機制及實務作業，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達一定金額者，始辦理退款，爰增訂本條文第六項規定。","對照表":[{"law_id":"01449","law_nam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原眷戶可獲之輔助購宅款，以各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同期改建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依國有土地可計價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百分之六十九點三為分配總額，並按其原眷戶數、住宅興建成本及配售坪型計算之。分配總額達房地總價以上者，原眷戶無須負擔自備款，超出部分，撥入改建基金；未達房地總價之不足款，由原眷戶自行負擔。\n\n前項原眷戶自行負擔部分，最高以房地總價百分之二十為限，其有不足部分，由改建基金補助。\n\n原眷戶可獲得之輔助購宅款及自備款負擔金額，依各眷村之條件，於規劃階段，由主管機關以書面向原眷戶說明之。\n\n申請自費增加住宅坪型之原眷戶，仍依原坪型核算輔助購宅款，其與申請價購房地總價之差額由原眷戶自行負擔。","law_content_id":"01449:01449:1996-01-12-制定:20","說明":"一、增訂第五項與第六項。\n\n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住宅興建因承商疏失，非屬可歸責於承購戶，致承購戶自備款負擔增加，如有工程沒入款及違約賠罰款，主管機關應於辦理決算時列為建築成本之減項，以減輕眷改基金及承購戶之負擔；又基於「誠信原則」、「損失填補原則」及「公平原則」，主管機關已取得沒（收）入款者，應按承購戶之負擔比例及達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辦理退款，並明定溯及條款，溯及本條文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完成決算之住宅，爰增訂本條文第五項之規定。\n\n三、為考量退款機制及實務作業，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達一定金額者，始辦理退款，爰增訂本條文第六項規定。","修正":"第二十條　原眷戶可獲之輔助購宅款，以各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同期改建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依國有土地可計價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百分之六十九點三為分配總額，並按其原眷戶數、住宅興建成本及配售坪型計算之。分配總額達房地總價以上者，原眷戶無須負擔自備款，超出部分，撥入改建基金；未達房地總價之不足款，由原眷戶自行負擔。\n\n前項原眷戶自行負擔部分，最高以房地總價百分之二十為限，其有不足部分，由改建基金補助。\n\n原眷戶可獲得之輔助購宅款及自備款負擔金額，依各眷村之條件，於規劃階段，由主管機關以書面向原眷戶說明之。\n\n申請自費增加住宅坪型之原眷戶，仍依原坪型核算輔助購宅款，其與申請價購房地總價之差額由原眷戶自行負擔。\n\n住宅興建至主管機關核定完工決算價期間，因工程違約經主管機關沒入賠罰款者，應列為建築成本之減項辦理決算。\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溯及本條文修正公布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定完工決算之住宅，承購戶價購住宅及基地，有自行負擔部分者，應按其負擔比例及達一定金額辦理退款。\n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06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