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06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議案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0070482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5/LCEWA01_070805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5/LCEWA01_070805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98年4月8日函請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考試院99年3月23日函請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考試院100年7月7日函請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同榮等16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清池等19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43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秀柱等18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中雄等28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幸男等23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6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麗雲等27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麗雲等21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金珠等17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1103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考試院「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0980410071001500"},{"議案名稱":"行政院、 考試院「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0990325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考試院「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711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同榮等16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05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清池等16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052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44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09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秀柱等18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10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中雄等28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3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幸男等23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4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6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1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7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20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1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20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22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金珠等17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5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513070200100"}],"提案人":["蔣乃辛","丁守中","江玲君","紀國棟","洪秀柱","林明溱"],"連署人":["盧秀燕","陳杰","鄭金玲","陳淑慧","趙麗雲","侯彩鳳","蔡正元","劉盛良","吳清池","羅淑蕾","林建榮","簡東明","帥化民","蔡錦隆","黃義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10-14","2011-11-18"]},{"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14","2011-11-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1-03"]}],"mtime":"2024-01-19T04:36:5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14","last_time":"2011-1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5","會期":8,"字號":"院總第1221號委員提案第12767號","laws":["04630"],"提案編號":"1221委12767","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丁守中、江玲君、紀國棟、洪秀柱、林明溱等21人，有鑑於部分高中高職為配合教育部政策轉型發展為綜合高中，然多數綜合高中課程內容仍以職業類科為主，部分綜合高中內職業類科學生甚至佔全校學生之半數以上。為能有效管理綜合高中校務，提升中等教育品質，此類偏重職業類科之高中校長任用資格應比照職業學校校長，以符合綜理校務之所需。爰提案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增列高級中學修習職業課程學生人數若超過全校學生人數半數者，該校校長之任用資格準用職業學校校長之任用資格辦理，以符合高級中學實際需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30","law_name":"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高級中學校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n\n一、具有博士學位，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二年以上，或國民中學校長二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n\n二、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其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或國民中學校長三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n\n三、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學系畢業；或其他院、系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五年以上，或國民中學校長六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七年以上，成績優良者。\n\n四、曾任教育院、系專任副教授及中等學校教師各二年以上，並具學校行政經驗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n\n前項高級中等學校主任年資，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或董事會已依修正前規定資格辦理校長遴選作業中者，其校長聘任資格得依修正前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4630:04630:2009-06-12-修正:8","說明":"為考量部分綜合高中內實際修習職業類科之學生人數眾多，該校校長之任用資格應比照職業學校校長任用以符合實際綜理校務需要，俾利中等教育完整發展。爰提案修正第六條，增列第五款，明定若高級中學內修習職業類科學生人數超過半數以上，則該校校長準用職業學校校長任用之相關規定辦理。","修正":"第六條　高級中學校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n\n一、具有博士學位，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二年以上，或國民中學校長二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n\n二、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其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或國民中學校長三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n\n三、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學系畢業；或其他院、系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五年以上，或國民中學校長六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七年以上，成績優良者。\n\n四、曾任教育院、系專任副教授及中等學校教師各二年以上，並具學校行政經驗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n\n五、高級中學內修習職業課程之學生人數超過全校學生半數者，其校長任用資格準用職業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之相關規定辦理。\n前項高級中等學校主任年資，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或董事會已依修正前規定資格辦理校長遴選作業中者，其校長聘任資格得依修正前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06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