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0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國樑等3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5/LCEWA01_070805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5/LCEWA01_070805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復興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廷升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顯耀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謝國樑等3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110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復興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712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102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廷升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10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顯耀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512070200700"}],"提案人":["謝國樑","周守訓","吳育昇","趙麗雲","林明溱","郭素春"],"連署人":["孫大千","徐耀昌","吳清池","楊瓊瓔","陳淑慧","盧秀燕","鄭金玲","黃偉哲","侯彩鳳","鍾紹和","林鴻池","羅明才","羅淑蕾","潘維剛","許添財","盧嘉辰","廖婉汝","簡東明","陳杰","李明星","林郁方","賴士葆","江義雄","張慶忠","蔡錦隆","楊麗環","林德福","張嘉郡","邱毅","廖國棟","洪秀柱","帥化民","朱鳳芝"],"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10-14","2011-11-18"]},{"會期":"07-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14","2011-11-18"]},{"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1-01"]}],"mtime":"2024-01-19T04:36:4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14","last_time":"2011-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5","會期":8,"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276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2768","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周守訓、吳育昇、趙麗雲、林明溱、郭素春等39人，鑑於酒後駕車肇事率居高不下，嚴重危害民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近年為遏止酒後駕車之發生，已修法提高罰金金額，惟其效果不彰，故有再就相關處罰進行檢討修正之必要，以有效遏阻酒後駕車之行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酒駕行為對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生之危害，向為各界所責難，故刑法修正於96年通過，藉提高罰金金額期遏止酒駕問題，但修正施行以來，仍不斷發生多起重大酒駕肇事案件，造成許多無辜受害者死亡或重傷。在許多個案中，被害者不僅個人身心嚴重受創，也使其家庭受到重大創傷而陷入困境，凸顯酒駕者輕忽自身行為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然依現行法律之規定，除對肇事者處以罰鍰外，僅能分別依公共危險或過失致死等罪嫌移送法辦，其最高本刑僅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酒駕罪行所生之危害與現行之處罰顯不相當，致使肇事者忽視其行為對他人所衍生之危害性，顯然已難生遏阻防制之效，且輕縱酒駕犯行亦與社會觀感有違，故相關法令已有檢討修正之必要。\n二、查為有效遏止酒醉駕車行為，立法院於民國96年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提高罰金至15萬元，並於同年12月18日公布施行，惟查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96年修法前取締酒駕件數為13萬7千692件，其中移送法辦有4萬8千644件，97年刑法公布施行後，取締酒駕件數為11萬7千135件，移送法辦有4萬9千809件，98年取締酒駕件數11萬6千901件，移送法辦5萬2千167件，99年取締酒駕件數11萬5千93件，移送法辦5萬3千53件，顯示遭取締件數雖降低，但移送法辦件數卻不減反增。另按肇事原因統計顯示，96年因酒駕肇事件數有543件，因而致死有576人，受傷218人，97年因酒駕肇事件數474件，因而致死有500人，受傷211人，98年酒駕肇事件數474件，死亡397人，受傷157人，99年酒駕肇事件數399件，死亡419人，受傷154人，統計資料顯示，96年修法後，97年與98年酒駕肇事略呈下降，但99年之酒駕肇事件數與死亡人數卻已開始較前二年增加，且酒駕近年仍高居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之首，顯示加重罰金之處罰規定已無遏阻酒駕之效果。\n三、按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酒駕行為之處罰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死傷，則另依過失殺人或傷害罪處罰，惟其法定刑度分別僅一年以下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顯係過輕，難收遏阻之效，爰先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之法定刑度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次查有關公共危險罪章之相關規定，除有處罰行為外，若有因而致人於死或致人於傷，均訂有相關加重處罰之規定，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酒醉駕車之處罰規定，除對行為人課以罰鍰外，若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亦另訂有較重之處分規定，爰參考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相關規定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酒駕行為之處罰方式，增訂因酒駕行為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分別處以較高刑責之規定。又酒駕肇事行為，屬當事人得事前預防，故雖屬過失，但仍不得藉此規避刑事處罰，考量罪刑衡平原則，爰參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以及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之處罰法定刑度，增訂因酒駕行為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7-12-18-修正:217","說明":"一、按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酒駕行為之處罰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死傷，則另依過失殺人或傷害罪處罰，惟其法定刑度分別僅一年以下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顯係過輕，難收遏阻之效，爰先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之法定刑度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二、增訂第二項。查有關公共危險罪章之相關規定，除有處罰行為外，若有因而致人於死或致人於傷，均訂有相關加重處罰之規定，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酒醉駕車之處罰規定，除對行為人課以罰鍰外，若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亦另訂有較重之處分規定，爰參考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相關規定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酒駕行為之處罰方式，增訂因酒駕行為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分別處以較高刑責之規定。又酒駕肇事行為，屬當事人得事前預防，故雖屬過失，但仍不得藉此規避刑事處罰，考量罪刑衡平原則，爰參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以及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之處罰法定刑度，增訂因酒駕行為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期有效遏阻酒駕行為，維護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0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