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1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1人","議案名稱":"「優生保健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6/LCEWA01_070806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6/LCEWA01_070806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根德","林明溱","江玲君","趙麗雲","羅淑蕾"],"連署人":["郭素春","朱鳳芝","林鴻池","楊仁福","洪秀柱","紀國棟","徐少萍","江義雄","劉盛良","林建榮","孔文吉","蔡正元","侯彩鳳","鄭金玲","呂學樟","潘維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10-21","2011-10-25"]},{"會期":"07-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21","2011-10-25"]}],"mtime":"2024-01-19T04:35:2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21","last_time":"2011-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6","會期":8,"字號":"院總第1140號委員提案第12770號","laws":["02517"],"提案編號":"1140委12770","案由":"本院委員陳根德、林明溱、江玲君、趙麗雲、羅淑蕾等21人，鑒於目前少子化已經是國安問題，去年有三千名女胎被人工墮胎，避免讓情況惡化，嚴懲這些包生男醫師，因此如果確認違法篩選性別，除了罰款之外，應擔負刑事責任，才能達到嚇阻效果，爰提出「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男女失衡問題嚴重，國健局指出，男女嬰出生比應該是一點零六，不過去年卻達到一點零九，推估三千多個女嬰被迫消失人間，甚至有台北市與新北市的接生診所男女比高達十比一與九比一。\n二、去年台中市某家診所因前年出生性別比高達一．七八，且被查獲抽取孕婦母血進行性別篩檢，遭衛生局依違反醫學倫理移送懲戒，接受四小時繼續教育；基隆市也有幾家醫療院所，因刊登性別篩選的違規網路廣告遭開罰。\n三、為強化嚇阻效果，將性別篩選列為主管機關明文禁止醫療行為，相關行為人未來將依優生保健法，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並應負擔刑事責任。","對照表":[{"law_id":"02517","law_name":"優生保健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優生保健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說明":"（本條新增）\n\n為強化嚇阻效果，將性別篩選列為主管機關明文禁止醫療行為，相關行為人未來將依優生保健法，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並應負擔刑事責任。","增訂":"第十一條之一　醫師不得為遺傳疾病以外的原因或應病人要求，對胎兒進行產前性別篩檢處置，亦不得因性別差異進行人工流產手術。"},{"說明":"（本條新增）\n\n為強化嚇阻效果，將性別篩選列為主管機關明文禁止醫療行為，相關行為人未來將依優生保健法，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並應負擔刑事責任。","增訂":"第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十一條之一，處六個月以內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1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