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1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議案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6/LCEWA01_070806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6/LCEWA01_070806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2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30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杰等24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洪秀柱等2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委員王廷升等34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五條之ㄧ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九條之ㄧ條文草案」案。","billNo":"1001122070300100"},{"議案名稱":"考試院、行政院「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50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6人「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05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0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09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杰等24人「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11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秀柱等22人「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0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2人「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1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5人「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20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廷升等34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530070200300"}],"提案人":["蔣乃辛","盧秀燕","紀國棟","蔡錦隆","鄭金玲","蔣孝嚴","朱鳳芝"],"連署人":["林明溱","陳杰","趙麗雲","陳淑慧","江義雄","侯彩鳳","蔡正元","帥化民","劉盛良","吳清池","徐少萍","羅淑蕾","潘維剛","江玲君","周守訓","洪秀柱","黃義交","丁守中","孫大千","鄭汝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7-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10-21","2011-10-25"]},{"會期":"07-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21","2011-10-2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1-22"]}],"mtime":"2024-01-19T04:35:2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21","last_time":"2011-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6","會期":8,"字號":"院總第355號委員提案第12772號","laws":["04650"],"提案編號":"355委12772","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盧秀燕、紀國棟、蔡錦隆、鄭金玲、蔣孝嚴、朱鳳芝等27人，有鑑於社會保險趨向年金化，又為尊重公教人員對其退休後的生活規劃及照顧公教人員老年長期生活，爰提案新增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養老給付係為保障公教人員退休生活為主要目的，目前法令規定為一次給付，但國保與勞保等社會保險已改為年金給付（月退），未來公教人員保險制度將向年金給付方向修正。為落實照顧退休公教人員之老年長期生活，針對部分退休公教人員暫不領一次養老給付，請求待公保年金修法通過後，直接適用月領老年給付方式。\n二、本條文乃比照勞保條例七十四條之一之立法精神，讓被保險人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爰建議增訂本條例。\n三、修法重點：被保險人於本法年金施行前發生養老或死亡事故，其本人或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十九條規定所訂之時效者（五年），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對照表":[{"law_id":"04650","law_name":"公教人員保險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養老給付係為保障公教人員退休生活為主要目的，目前法令規定以一次給付，但國保與勞保等社會保險已改為年金給付，未來公教人員保險制度將向年金給付方向修正。為落實照顧退休公教人員之老年生活，給其多一種選擇。\n\n三、本條文乃比照勞保條例七十四條之一之立法精神，讓被保險人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爰增訂本條文。","增訂":"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養老或死亡事故，其本人或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十九條規定所訂之時效者，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1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