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1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6/LCEWA01_070806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6/LCEWA01_070806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孫大千","高志鵬","丁守中"],"連署人":["余政道","余天","郭素春","賴士葆","陳節如","陳瑩","江義雄","康世儒","吳清池","盧秀燕","羅明才","費鴻泰","林明溱","曹爾忠","楊瓊瓔","陳淑慧","林滄敏","鄭金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10-21","2011-10-25"]},{"會期":"07-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21","2011-10-25"]}],"mtime":"2024-01-19T04:35:35+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21","last_time":"2011-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6","會期":8,"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277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2774","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高志鵬、丁守中等21人，有鑑於在道路交通安全之課題中，酒後駕車肇事率居高不下，並造成無辜傷亡慘重，雖然近年來為了遏止酒後駕車之情形，有關部門提出嚴格之處罰手段及加強道安檢查工作，但仍未見其達到預期之效果，因此有必要以加重酒後駕車處罰刑責之方式，冀以達成杜絕酒後駕車之目的。爰此，本席等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明訂酒後駕車所應負擔之刑責，以示警懲。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依據警政署統計從93年至97年近五年酒後駕車肇禍件數來看，每年所發生件數皆持續高於四百多件，在95年時更高達705件，顯示出現行罰責已經無法遏阻民眾酒駕上路之行為。\n二、且近來透過報章媒體報導，亦有多起酒駕肇事事件，導致無辜被撞者死亡，受害家庭之生活從此受影響，無法繼續享受天倫之樂，影響親人未來生活甚深，但肇事者往往僅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等罪進行移送審判，其刑度實無法對酒駕行為進行嚇阻。\n三、本席等認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明知此作為可能影響其行為能力，進而造成他人損失，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應視為蓄意，故應加重其刑責，以示懲戒並嚇阻酒駕案件持續發生。","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n\n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說明":"一、本條第二至四項新增。\n\n二、根據警察大學交通所蔡中志教授研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0.25毫克（約兩瓶啤酒）其肇事率為一般的兩倍，且會有複雜技巧障礙及駕駛能力變差之情況出現；達0.40毫克（約3瓶啤酒）其肇事率為一般的六倍，且會有感覺障礙；達0.55毫克時（約4瓶啤酒）其肇事率為10倍，平衡感與判斷力皆產生障礙。\n\n三、目前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酒後駕車違規罰鍰標準約如下，於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0.25毫克以上未滿0.4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05未滿0.08者罰鍰15,000至30,000；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0.4以上未滿0.55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08未滿0.11者罰鍰30,00至45,000；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0.55毫克以上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11以上罰鍰45,00至60,000。同時依情節吊扣或吊銷駕照。\n\n四、爰此，本席等認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明知此作為可能影響其行為能力，而造成他人損失，卻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應視為蓄意，故應加重其刑責，以示懲戒並嚇阻酒駕案件持續發生。","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n\n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五五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一一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六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重傷、死亡等情節重大過失者，處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駕駛人拒絕測試，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送由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1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