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1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議案名稱":"「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7/LCEWA01_070807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7/LCEWA01_070807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周守訓","蔣孝嚴","鄭金玲","江玲君","盧秀燕","紀國棟"],"連署人":["林明溱","吳清池","呂學樟","蔡正元","羅淑蕾","潘維剛","朱鳳芝","徐少萍","張嘉郡","劉盛良","郭素春","帥化民","楊仁福","馬文君","侯彩鳳","陳根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10-28","2011-11-01"]},{"會期":"07-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28","2011-11-01"]}],"mtime":"2024-01-19T04:34:4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28","last_time":"2011-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7","會期":8,"字號":"院總第1033號委員提案第12787號","laws":["01724"],"提案編號":"1033委12787","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周守訓、蔣孝嚴、鄭金玲、江玲君、盧秀燕、紀國棟等23人，有鑒於特殊教育漸受重視，實施特殊教育之對象不僅是傳統認知之肢體障礙學生、視覺、聽覺等障礙學生，尚包括在一般智能、學術志向、藝術才能等方面資賦優異之學生。近年來特殊教育孩童發現率明顯提升，隨著特殊教育學生人數、班級數增加，特殊教育經費亦應隨之調整以符合實際需要，保障特教經費與特教品質不因經費不足而受到影響，爰提案修正「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明定我國特殊教育經費在中央政府部分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點五，致使每年特殊教育經費不低於九十二餘億（若以99年度中央政府教育部主管預算數1,673億餘元計算），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特殊教育在近十年逐漸受到重視，特殊教育實施對象已不再侷限傳統的視覺障礙、聽覺障礙或肢體障礙孩童，在民國98年新修正之特殊教育法公布後，特殊教育適用對象更擴大包含資賦優異孩童，如在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創造能力、領導才能等各方面有特殊優秀表現者。根據99年教育部特殊教育統計年報，無論在學前階段、國民小學階段、國民中學階段、高中職階段等，特殊教育學生發現率均有明顯提高，伴隨人數快速增加，特殊教育班級數亦隨之增加，然而特殊教育經費卻未能同步調整提升。\n二、民國98年11月修正特殊教育法，明定特殊教育經費在中央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點五（修正前為百分之三），據此保障特殊教育經費。根據教育部統計，98年特殊教育經費預算為71億4,801萬餘元，占教育部主管預算4.31%，99年特殊教育經費預算為76億3,513萬餘元，占教育部主管預算4.64%，均符合4.5%之規定，但綜觀各縣市各級特殊教育學生人數增加情況，此小幅度之經費成長仍不足以支應特殊教育之實行。根據估算，100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增至14萬人，其中10萬餘人為身心障礙學生，資賦優異者將近4萬人，實有提升特殊教育經費之必要。\n三、教育部組織改造在即，未來併入體委會與部分青輔會業務後，業務量增加、人員增加，為保障實施十二年國教經費來源，本席已提案修正「教育經費編列暨管理法」保障教育經費來源，然為確保特殊教育品質，照顧特教學生受教權益，教育教育經費保障下限比例亦應視實際需有所調整。","對照表":[{"law_id":"01724","law_name":"特殊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n\n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10","說明":"修正特殊教育經費保障下限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點五。","修正":"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n\n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1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