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1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錦隆等18人","議案名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7/LCEWA01_070807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7/LCEWA01_070807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錦隆","盧秀燕"],"連署人":["紀國棟","張嘉郡","江玲君","林明溱","簡東明","徐少萍","陳根德","林建榮","劉盛良","楊瓊瓔","羅淑蕾","侯彩鳳","林鴻池","蔣孝嚴","吳清池","楊仁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10-28","2011-11-01"]},{"會期":"07-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28","2011-11-01"]}],"mtime":"2024-01-19T04:35:10+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28","last_time":"2011-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7","會期":8,"字號":"院總第1687號委員提案第12790號","laws":["01233"],"提案編號":"1687委12790","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盧秀燕等18人，針對近幾年台灣農家所得呈現下滑趨勢，最低生活費標準卻日益攀升，農民家計支撐漸難，爰此為合理分配與運用有限之社會福利資源，同時參酌日本鼓勵青壯年人口務農意願予以補助之事例，特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及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案」，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由每月新台幣六千元提高為每月新台幣七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近幾年台灣農家所得呈現下滑趨勢，二○○六年農家所得總額達到九十四．一萬元的歷史新高，二○○七及二○○六年也都在九十萬元以上，二○○九年驟降至八十七．三萬元，二○一○年農家平均農業所得只有十八．二萬元（不含全年休廢耕者），農業所得佔農家總所得僅約二成，農民如果只靠農耕將難以維持生計。\n二、根據主計處統計，去年全國家庭平均所得總額一一二．四萬元，平均可支配所得八十八．九萬元，但務農戶平均所得總額僅有八十八．五萬元，平均可支配所得為七十一．五萬元，均低於一般家庭平均所得。\n三、日本「農林水產省」為鼓勵年輕人務農，降低務農人口年齡層，決定向四十五歲以下有意於務農人口提供每年一百五十萬日圓（約新台幣六十萬元）之補助款，最長可提供到七年。\n四、爰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案」，附條文對照表乙份。","對照表":[{"law_id":"01233","law_nam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增加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近幾年台灣農家所得呈現下滑趨勢，最低生活費標準卻日益攀升，農民家計支撐漸難，爰此為合理分配與運用有限之社會福利資源，故將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六千元提升為新臺幣七千元。","修正":"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增加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n\n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n\n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n\n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為鼓勵青壯年務農意願，降低務農人口年齡層，四十五歲以下務農人口可獲政府提供每年新臺幣六十萬元之補助款，最長可提供至七年。","修正":"第四條之一　為鼓勵青壯年務農意願，降低務農人口年齡層，四十五歲以下務農人口可獲政府提供每年新臺幣六十萬元之補助款，最長可提供至七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1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