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2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金珠等20人","議案名稱":"「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7/LCEWA01_070807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7/LCEWA01_070807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翁金珠"],"連署人":["邱議瑩","李俊毅","許添財","陳節如","田秋堇","賴坤成","蘇震清","陳明文","郭榮宗","涂醒哲","黃淑英","薛凌","郭玟成","王幸男","黃偉哲","余天","林淑芬","劉建國","潘孟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1-10-28","2011-11-01"]},{"會期":"07-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10-28","2011-11-01"]},{"會期":"07-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11-04","2011-11-08"]},{"會期":"07-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1-04","2011-11-08"]}],"mtime":"2024-01-19T04:34:4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28","last_time":"2011-1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7","會期":8,"字號":"院總第293號委員提案第12793號","laws":["03120"],"提案編號":"293委12793","案由":"本院委員翁金珠等20人，鑑於我國目前法律上所規定的公法人，除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外，僅有為農田灌溉事業而創設之農田水利會—功能性法人組織，其會員絕大多數來自於農民。「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施行，當時將自八十二年以來實施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遴派制度，以「落實自治精神」為名，修正為由全體會員直接票選之直選制。惟當時不僅未將該通則第十九條之一的會長遴選條件刪除，倒反而提高會長資格之條件限制，即現行所謂之會長積極資格條件。農民不僅未因該通則第十九條之一「會長積極資格條件」而蒙受其利，卻反而深受其害。什麼樣的農民可以有十年以上之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之行政經驗呢？又有什麼樣的農民會具備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及一級主管六年以上且又成績優良的經驗呢？真正的農民是很難符合這項資格的，這與當初「落實自治精神」的目標正是背道而馳，在這限制下，農田水利會是由非農民在管理真農民。更何況「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一」該條文也等同於：否定農民。首先，其不僅將百分之99以上的農民排除在被選舉權之外，也相當於否定了農民對於攸關其農田灌溉的專業能力；其次，這些設限，也在於否定農民選賢與能的獨立判斷能力。事實上，這麼積極的會長資格條件，不僅沒有為農田水利會帶來高尚的選風，卻反而把純樸的農村社會給玷污了。在91和95連續兩屆的會長選舉中，各地均有黑金介入、買票傳聞滿天飛的情形，選風之敗壞與墮落，駭人驚聞。第十九條之一該條文設立的目的就是要排除真農民的權益，而藉以鞏固地方派系的利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端正選風，在99年提案—增訂多款參選人之消極資格與違反選舉事項之處罰，即是為了遏止農田水利會的選舉歪風，只可惜當時的提案又把會長資格條件再次提高了。即便我們將農田水利會和其他各類自治團體來比較，各類首長的資格限制也遠不如農田水利會會長的這項積極資格。不僅當今總統被選舉權的資格不如，其他各級地方首長—鄉鎮市長、縣市長、直轄市長—更是瞠乎其後，而這些公法人所綜理的事務，千頭萬緒，五花八門，其困難度和複雜度遠在農田水利會之上，實無理由以所謂之積極資格來對待農田水利會會長。為落實農田水利會之自治精神，爰擬具「農民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一」條正案，刪除原條文對農田水利會會長之積極資格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20","law_name":"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一　農田水利會會長就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一年以上，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n\n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十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者。\n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及一級主管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n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本通則修正施行後，原遴派之會長仍繼續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時止。","law_content_id":"03120:03120:2001-06-04-修正:24","說明":"一、刪除無關會員身份之限制以具體落實農田水利會之會員自治。\n\n二、農民不僅未因原條文第一款與第二款—「會長積極資格條件」而蒙受其利，卻反而深受其害。一般農民是不可能有原條文之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資格的，這與當初「落實自治精神」的目標正是背道而馳。\n\n三、即便我們將農田水利會和其他各類自治團體來比較，各類首長的資格限制也遠不如農田水利會會長的這項積極資格。不僅當今總統被選舉權的資格不如，其他各級地方首長—鄉鎮市長、縣市長、直轄市長—更是瞠乎其後，實無理由以所謂之積極資格來對待農田水利會會長。","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農田水利會會長就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二年以上，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n\n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2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