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240701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名稱":"「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7/LCEWA01_070807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7/LCEWA01_070807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10-28","2011-11-01"]},{"會期":"07-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28","2011-11-01"]}],"mtime":"2024-01-18T12:12:18+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28","last_time":"2011-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7-8-7","會期":8,"字號":"院總第988號政府提案第12870號","laws":["01714"],"提案編號":"988政12870","對照表":[{"law_id":"01714","law_name":"專科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專科學校之招生，以公開方式辦理之，並得招收轉學生，以補足原核定招生名額。\n\n前項招生得採申請、推薦甄選、登記分發或其他經核准之入學方式單獨或合併辦理之；其公開招生之名額、方式、考試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益維護事項之辦法，由各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law_content_id":"01714:01714:2003-12-26-全文修正:25","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其理由如下：\n\n(一)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政策之推動，將專科學校分為五年制及二年制之招生方式，二年制專科學校部分配合現行作法酌作修正；另專科學校五年制招生方式則以免試為主，並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n\n(二)基於專科學校招生事務自主之精神，各校招生得單獨或組成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爰由其擬訂招生之相關規定，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n\n二、第一項未修正。","修正":"第二十五條　專科學校之招生，以公開方式辦理之，並得招收轉學生，以補足原核定招生名額。\n\n前項招生，二年制得採甄選入學、登記分發或其他經教育部核准之入學方式辦理，五年制招生以免試入學為主，並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其招生之方式、對象、名額、特色招生之考試與甄選方式、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利益迴避、成績複查、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專科學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現行":"第三十五條　專科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4:01714:2010-01-05-修正:35","說明":"一、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並比照「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增列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免納學費之規定，並授權教育部訂定相關辦法，爰增訂第一項。\n\n二、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依序移列為第二項及第三項，內容未修正。","修正":"第三十五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除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者外，免納學費；其實施對象、認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專科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現行":"第四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714:01714:2010-08-19-修正:40","說明":"一、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之推動時程，由一百零三學年度入學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學生開始適用，爰增列第三項規定。\n\n二、其餘未修正。","修正":"第四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24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