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24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8人","議案名稱":"「性騷擾防治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8/LCEWA01_070808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8/LCEWA01_070808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根德","盧秀燕","蔣孝嚴"],"連署人":["林明溱","楊仁福","吳清池","呂學樟","劉盛良","朱鳳芝","徐少萍","洪秀柱","郭素春","蔣乃辛","王廷升","蔡正元","蔡錦隆","孔文吉","羅明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11-04","2011-11-08"]},{"會期":"07-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1-04","2011-11-08"]}],"mtime":"2024-01-19T04:33:40+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1-04","last_time":"2011-1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8","會期":8,"字號":"院總第1774號委員提案第12797號","laws":["01275"],"提案編號":"1774委12797","案由":"本院委員陳根德、盧秀燕、蔣孝嚴等18人，鑒於日前有襲胸之狼不斷犯案，民眾要求將此襲胸之狼強制治療，竟也依法無據，院檢大嘆現行性騷擾防治法根本羈押不了，也不屬於刑法強制治療範圍，爰提出「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根據新聞，日前有性騷擾嫌犯因襲胸入監服刑3月，8月間才出獄不久，而且另有兩件襲胸案，一審各判8、6月，應執行一年徒刑，今年6月30日判決定讞，9月就應發監執行，不料嫌犯竟抗傳未到，還溜到鄰近鄉里犯案。\n二、村民要求將此襲胸之狼強制治療，竟也依法無據。依據刑法第91條規定，被告須違反妨害性自主罪，包括性交、猥褻等犯行，或明知有花柳病、麻瘋病，隱瞞與他人猥褻或姦淫者，但性騷擾卻不在此之列。\n三、性騷擾防治法中「性觸摸罪」有刑度過輕、須告訴乃論、不處罰未遂犯等缺失，再加上法官常常從輕量刑，導致許多屢犯案的加害人不須入監執行，難以保護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n四、一再觸犯性觸摸罪的人，也可能有精神上的疾病而需要治療，以防止其繼續犯案，應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評鑑、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以防止再犯。","對照表":[{"law_id":"01275","law_name":"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性騷擾防治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說明":"（本條新增）\n\n對一再觸犯性觸摸罪的人，可能有精神上的疾病而需要治療，為防止其繼續犯案，應於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評鑑、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以防止再犯。","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前條規定者，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評鑑、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24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