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24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進黨黨團","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00705033/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7/LCEWA01_070807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7/LCEWA01_070807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1115070300300"}],"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柯建銘","翁金珠","蔡煌瑯"],"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10-28","2011-11-01"]},{"會期":"07-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28","2011-11-0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1-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1-15"]}],"mtime":"2024-01-19T04:35:0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0-28","last_time":"2011-1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7","會期":8,"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12803號","laws":["01128"],"提案編號":"1037委12803","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鑒於教育是協助經濟弱勢家庭自立重要途徑，爰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惟部分就讀夜校學生在評定該家戶是否具低收入戶資格時，已將其核定為具有工作能力計算家戶收入，如該家戶經核定仍為低收入戶，卻又取消該學子申請教育補助資格，實不合理，爰提出「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之二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0-12-10-修正:27","說明":"教育是協助經濟弱勢家庭自立之重要途徑，政府應努力縮短教育資源貧富差距，爰於第一項規定應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教育補助，使其順利接受高等教育，增加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向上流動機會，協助提升其社經地位，脫離世代貧窮之循環。\n\n是以，若已取得低收入戶資格，不應再以其工作能力之有無，作為其申請教育補助與否之標準。爰以刪除視為有工作能力之學生不得領申請教育補助之規定。","修正":"第十六條之二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24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