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24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議案名稱":"「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8/LCEWA01_070808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8/LCEWA01_070808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彭紹瑾","蔡煌瑯","陳亭妃","黃偉哲","管碧玲","郭榮宗","柯建銘","黃仁杼","許添財","黃淑英","余天","陳節如","葉宜津","陳瑩","潘孟安","涂醒哲","高志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11-04","2011-11-08"]},{"會期":"07-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1-04","2011-11-08"]}],"mtime":"2024-01-19T04:33:46+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1-04","last_time":"2011-1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8","會期":8,"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12805號","laws":["05161"],"提案編號":"225委12805","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為協助莫拉克颱風受創地區之產業振興，對因風災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或企業，延長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展延期限，特擬具「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莫拉克風災發生至今已屆兩年，雖然災區道路及相關公共設施陸續重建完成，但非災區民眾對災區之印象卻大不如以往，以高雄市六龜區寶來及不老溫泉區為例，溫泉區住房率不到一成，企業收入大不如前，生意慘澹經營，致員工生計陷入困境。\n二、「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已於100年6月8日公布修正第30條條文，「本條例施行期滿未及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核定酌予延長，延長期間最多以二年為限」。\n三、因此，本席等本於苦民所苦，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修正延長年限之精神，為協助受災企業貸款本金與利息展延償還期限及利息補貼相關事宜，特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災區受創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本金及利息償還展延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政府對於企業之貸款利息補貼年限，亦由三年延長為五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61","law_name":"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產業或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中央執行機關得予以紓困。\n\n前項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或企業之認定、紓困措施與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執行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n\n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經金融機構同意予以展延。\n\n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n\n第三項合意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中央執行機關補貼金融機構。\n\n企業因颱風災害，於其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機構之貸款，由相關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其貸款之利息，於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之範圍內，予以補貼。\n\n前項信用保證成數為九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n\n前二項補貼範圍及作業程序，由中央執行機關定之。\n\n營利事業對颱風災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5161:05161:2009-08-27-制定:19","說明":"為協助受災企業貸款本金與利息展延償還期限及利息補貼相關事宜，茲修正第十九條條文，將災區受創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本金及利息償還展延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政府對於企業之貸款利息補貼年限，亦由三年延長為五年。","修正":"第十九條　產業或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中央執行機關得予以紓困。\n\n前項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或企業之認定、紓困措施與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執行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n\n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經金融機構同意予以展延。\n\n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五年。\n\n第三項合意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中央執行機關補貼金融機構。\n\n企業因颱風災害，於其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機構之貸款，由相關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其貸款之利息，於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五年之範圍內，予以補貼。\n\n前項信用保證成數為九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n\n前二項補貼範圍及作業程序，由中央執行機關定之。\n\n營利事業對颱風災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24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