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24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嘉辰等36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8/LCEWA01_070808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8/LCEWA01_070808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嘉辰","盧秀燕","蔣孝嚴","朱鳳芝","陳福海"],"連署人":["江義雄","黃偉哲","余天","陳淑慧","陳杰","丁守中","張顯耀","蔣乃辛","許舒博","呂學樟","李復興","孫大千","鄭金玲","劉盛良","潘維剛","楊仁福","曹爾忠","廖婉汝","賴士葆","康世儒","林滄敏","黃義交","張嘉郡","吳清池","徐少萍","羅明才","蔡正元","郭素春","陳根德","簡東明","黃昭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1-11-04","2011-11-08"]},{"會期":"07-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1-04","2011-11-08"]}],"mtime":"2024-01-19T04:33:5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1-04","last_time":"2011-1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8","會期":8,"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2807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2807","案由":"本院委員盧嘉辰、盧秀燕、蔣孝嚴、朱鳳芝、陳福海等36人，為發揮固定照相儀器遏阻違規之功效，並避免用路人遭連續處罰，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限定處罰機關需於照相取證後五日內寄發舉發單，是否允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全國各道路交通管理機關，廣設固定照相儀器取締超速、闖紅燈等違規事件，用以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n二、然處罰機關常拖延舉發單寄發時間，致用路人連續違規，不僅無益於交通秩序之維護，更使民眾蒙受高額罰款，怨聲載道。\n三、為發揮固定照相儀器及時遏阻違規之功效，並防止處罰機關怠惰，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列「自取得證據資料當日起五日內，處罰機關需寄發舉發單，逾期作廢。」等文字，以符合實際需要。","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n\n一、闖紅燈或平交道。\n\n二、搶越行人穿越道。\n\n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n\n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n\n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n\n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n\n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n\n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n\n二、行駛路肩。\n\n三、違規超車。\n\n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n\n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n\n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n\n七、未保持安全距離。\n\n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n\n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n\n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n\n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n\n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n\n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10","說明":"修正第二項，增列「自取得證據資料當日起五日內，處罰機關需寄發舉發單，逾期作廢。」等文字，避免處罰機關拖延處理違規照相時間，致用路人遭受連續處罰，並收及時遏阻違規之效。","修正":"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n\n一、闖紅燈或平交道。\n\n二、搶越行人穿越道。\n\n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n\n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n\n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n\n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n\n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n\n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自取得證據資料當日起五日內，處罰機關需寄發舉發單，逾期作廢。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n\n二、行駛路肩。\n\n三、違規超車。\n\n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n\n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n\n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n\n七、未保持安全距離。\n\n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n\n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n\n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n\n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n\n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n\n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24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