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02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9人","議案名稱":"「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8/LCEWA01_070808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8/LCEWA01_070808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李慶華","盧秀燕","黃義交"],"連署人":["潘維剛","孔文吉","簡東明","羅淑蕾","劉盛良","郭素春","朱鳳芝","蔣孝嚴","林鴻池","楊仁福","紀國棟","吳清池","侯彩鳳","張嘉郡","林淑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11-04","2011-11-08"]},{"會期":"07-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1-04","2011-11-08"]}],"mtime":"2024-01-19T04:34:20+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1-04","last_time":"2011-1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8","會期":8,"字號":"院總第1204號委員提案第12817號","laws":["03171"],"提案編號":"1204委12817","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李慶華、盧秀燕、黃義交等19人，鑑於動保法通過12年，台灣動保工作的推展卻相對遲緩，究其主因乃是動物保護行政組織的結構有所不足，致使動保業務運作礙滯不前。目前農委會畜牧處下僅設動物保護科，除無力監督地方相關業務推展，更無能跨部會協調。在動保團體要求設立動保司的呼聲下，民國100年行政院組織法通過後，農委會版的「農業部組織條例草案」中，遂將「畜產」與「動保」合併為「畜產及動物保護司」。前者考慮經濟效益，後者則考量人道水平，兩者必然產生諸多矛盾，又如何在一「司」之下共處？此對動物保護工作的推動極為不利。爰此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設立「動物保護司」，方使動保困境能在體制結構上，獲得根本突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畜產業務主要為提高畜產品質、推廣農畜產品以增加畜牧業利潤，但動物保護則首重動物福利，亦即人道飼養和人道運輸、屠宰，這些都會增加成本，降低利潤。因此，兩者在本質上有相互矛盾之處。互相矛盾的業務合併在同一個司，明顯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機關內部單位應依職能類同……權責分明明……等原則設立或調整之。」\n二、畜產及動物保護司業務衝突造極可能肇致決策偏頗：\n(一).重畜產輕動保：畜牧的任務是要提升畜牧產業的利益，動保的任務為提升動物福利，兩者的衝突會造成左手打右手，以及重畜產輕動保的情形。\n(二).經濟利益干預動保執行：\n1.主管機關面對產業團體的壓力，即使眼見動物受苦，但也基於各方壓力卻愛莫能助。\n2.經濟上優先順位的思考模式，容易造成主管機關向產業傾斜。\n三、動保業務及專業知識龐大繁雜，非獨立的司無法承擔。\n四、順應世界潮流：先進國家動保主管單位都有足夠的高度，有利跨部會協調。","對照表":[{"law_id":"03171","law_name":"農業部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農業部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漁業、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說明":"本部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農業與農地利用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n\n二、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與農漁民福利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n\n三、農產品行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n\n四、畜牧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n\n五、動物保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n\n六、農業金融與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n\n七、農業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n\n八、國際與兩岸農業合作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n\n九、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與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政策、法規、計畫之指導及監督。\n\n十、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水產、畜產、獸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十一、其他有關農業事項。"},{"說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說明":"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n\n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n\n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n\n四、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說明":"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2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