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10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金珠等22人","議案名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暫行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9/LCEWA01_070809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9/LCEWA01_070809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翁金珠"],"連署人":["李俊毅","郭玟成","劉建國","許添財","涂醒哲","陳節如","余天","邱議瑩","黃淑英","田秋堇","郭榮宗","潘孟安","薛凌","黃偉哲","賴坤成","蘇震清","黃仁杼","管碧玲","王幸男","陳明文","林淑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11-11","2011-11-15"]},{"會期":"07-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1-11","2011-11-15"]}],"mtime":"2024-01-19T04:33:00+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1-11","last_time":"2011-1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9","會期":8,"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12834號","laws":["01787"],"提案編號":"1013委12834","案由":"本院委員翁金珠等22人，鑒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賦有還給國內學生正常的學習空間、幫助產業升級、促進社會公平等三大任務，並觸及高級中等教育入學制度之改變，其推動應有法律為依據，才能達成落實之目標。為完成各項政策目標，本草案內容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目的、主管機關、高級中等學校之類型、經費、評鑑方法、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以及其他相關辦學、就學、修業與課程等事項做明確規範以完備法制，爰提出「十二年國民教育推動暫行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已逾40多年，隨著國民教育程度提升，少子化因素亦使國中應屆畢業生的就學機會增加，促成十二年國教實施之有利時機。而由於未實施十二年國教，高中職以考試入學為主，致使國中產生嚴重之學習扭曲與學生人格扭曲，進而使社會脫序現象增加，學生投入過多學習時間於應試練習，負面之社會成本鉅大。而學校之多元學習與補救教學亦因之全盤落空，一則有礙形成「創造性勞動力」，延宕產業升級；二則妨害拉齊國民學力，致使整體國力下降。\n二、雖政府已宣布自民國103年實施十二年國教，但在缺乏專屬財源專責機構的情況下，恐各項政策目標難以達成，應藉由立法設定每年專屬財源與推動專責機構之法源。而為顧及政府經費之有效運用，復規定民國112年專責機構結束，而專屬財源再另做檢討。\n三、本條例修法重點說明如下：\n(一)高級中等教育為普及、平等、適性、均優質之教育。（第一條）\n(二)定義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將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及三年高級中學合稱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另配合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第三條之修正，保障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經費專款專用，明訂專責推動機構負責規劃並執行其任務。（第二條）\n(三)依現行法制體例，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修正為「直轄市政府」。（第三條）\n(四)各級政府及民間均可設立高級中等學校；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得辦理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不受課程綱要或標準之限制，其實驗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第四條）\n(五)高級中等學校應定期評鑑。（第五條）\n(六)高級中等學校分為四類，由本條例、職業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共同規範。（第六條）\n(七)普通高中得設專業科，專業高中得設普通科，兩者均得設綜合高中學程及實用技能學程。（第七條）\n(八)高級中等學校得設國中部、國小部，其運作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第八條）\n(九)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已受國民教育之民眾繼續學習之教育機會，經報主管機關核定，得設進修部，辦理繼續進修教育。（第九條）\n(十)規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名。（第十條）\n(十一)各類高級中等學校均可辦理建教合作、推廣教育。（第十一條）\n(十二)高級中等學校以免試入學為主。（第十二條）\n(十三)不同類型之學校可有不同之學區劃分方式，免試申請學校滿額時則以抽籤決定。（第十三條）\n(十四)高級中等學校修業三年，可延修兩年，成績優異者可跳級。（第十四條）\n(十五)教育部應訂定各類型高級中等學校之「共同課程綱要」，各類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共同課綱再發展各自的課綱或課程標準。（第十五條）\n(十六)五專前三年比照高級中等學校領取學雜費補助。（第十六條）\n(十七)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年辦理自學進修學力鑑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七條）\n(十八)本條例溯及既往。（第十八條）\n(十九)民國112年之前，應整合本條例與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等制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法。（第十九條）\n(二十)有關本條例施行細則以及施行之日。（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787","law_name":"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暫行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暫行條例草案","rows":[{"說明":"","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提供全體國民普及、平等、適性、優質之高級中等教育，是國家的義務。","增訂":"第一條　高級中等教育應接續國民教育，以國民普及入學，陶冶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公民，發展學生潛能為宗旨。\n\n前項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國家應提供全體國民平等、優質、適性之高級中等教育就學機會。"},{"說明":"為有效並積極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落實，應設置「基本教育推動辦公室」執行多項推動工作。","增訂":"第二條　為有效整合各級政府及民間力量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各項工作，行政院自民國一百年至一百一十二年設置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辦公室，任務如下：\n\n一、規劃並妥善運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專款預算。\n\n二、協調各級政府調整學校之軟硬體設施及師資之配置，促進學校均質化與優質化。\n\n三、規劃有效措施，幫助學生適性學習。縮短學生學習落差。\n\n四、均衡各地就學機會。\n\n五、透過學雜費補助合理減輕家庭就學費用負擔。\n\n六、分階段實現高級中等教育免試入學。\n\n七、每年諮詢社會各界意見，動態調整推動計畫與預算。"},{"說明":"","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增訂":"第二章　設立及類型"},{"說明":"各級政府及民間均可設立高級中等學校；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包含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可辦理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增訂":"第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設立之。\n\n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n\n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四、私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n\n高級中等學校得設立分校、分部。\n\n高級中等學校與其分校、分部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設校經費、師資、變更、停辦或合併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得辦理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不受課程綱要或標準之限制；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說明":"高級中等學校應定期自評，並由主管機關進行外部評鑑。","增訂":"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之發展，應定期辦理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獎勵、經費補助、學校調整及發展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高級中等學校分為四類，由本條例、職業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共同規範之。","增訂":"第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分為下列類型：\n\n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指提供基本學科為主之課程，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n\n二、專業型高級中等學校：指提供專業及實習學科為主之課程，包括實用技能及建教合作，強化學生專門技術及職業能力之學校。\n\n三、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指提供融合基本學科、專業及實習學科為一體之課程，以輔導學生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n\n四、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以特殊技能如體育、藝術等領域為核心，提供學習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n\n專業型高級中等學校之設立原則、課程、人事、組織、會議依職業學校法辦理；普通、綜合、單科三型高級中等學校之設立原則、課程、人事、組織、會議依高級中學法辦理。"},{"說明":"普通高中得設專業科，專業高中得設普通科，兩者均得設綜合高中學程、實用技能學程。","增訂":"第七條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定得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專業型高級中等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定得設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n\n高級中等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定，得設實用技能學程。\n\n前二項群、科、學程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高級中等學校得設國中部、國小部，其運作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增訂":"第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定，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設國民中學部。\n\n設有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經主管機關核定，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設國民小學部。\n\n依前二項規定所設之國民中學部及國民小學部，適用國民教育法之相關規定。"},{"說明":"各類高級中等學校均可設進修部。","增訂":"第九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已受國民教育之民眾繼續學習之教育機會，經報主管機關核定，得設進修部，辦理繼續進修教育；其入學資格、授課時間、教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n\n高級中等學校之繼續進修教育，其授課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假日制；其教學內容，應配合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n\n高級中等學校之繼續進修教育，得視需要以在家自學方式為之；其師資、課程與教材、成績考查、修業期限、學籍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n\n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之入學資格，以具有規定學歷、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同等學力者為限。\n\n本條例施行前所設之職業學校夜間部，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條例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條例施行前之規定辦理。"},{"說明":"規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名。","增訂":"第十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名，依其類型、群科類別，由主管機關定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以地名為校名，其校名由創辦人於申請籌設時定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n\n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設立之校名，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與他校為同一學校者，主管機關得令其變更之。\n\n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其校名得沿用原校名。"},{"說明":"各類高級中等學校均可辦理建教合作、推廣教育。","增訂":"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配合產業發展，提供學生職場實作學習與產學合作，得辦理建教合作；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終身學習之需求，得結合公、私立機構及社會團體，辦理推廣教育；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增訂":"第三章　就學、修業與課程"},{"說明":"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應免試入學。公立學校、領取學雜費補助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提供就學名額供政府免試分發國中畢業生入學。\n\n二、自籌人事費用並未領取政府學雜費補助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必提供免試入學名額。","增訂":"第十二條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以免試入學為原則，不得參採國民中學學生在校成績。\n\n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入學資格，為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其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未接受政府學雜費補助，並自籌人事費用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自行規劃辦理招生。\n\n由政府負擔人事費用或接受學雜費補助之高級中等學校應提供就學名額，供各級政府免試分發學生入學。如因特殊之課程設計，須舉辦理相關之入學考試者，應將特殊之課程設計與考試入學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n\n各直轄市、縣市免試入學之實施進度，由行政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辦公室定之。"},{"說明":"不同類別的學校可以有不同的學區劃分方式，免試申請學校滿額時則以抽籤決定。","增訂":"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學生就近入學，得視社會發展需要，並考量人口、社區、交通、文化環境與學校類型及分布等情形，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區劃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國中畢業生畢業後得免試登記其學區所屬之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惟登記入學之人數超過學校招生名額時，以抽籤定之。"},{"說明":"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為三年，因故可延修兩年，經鑑核特殊優異生可以修短修業年限。","增訂":"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但性質特殊之類、群、科、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經各該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n\n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n\n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經鑑核優異特殊者，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各類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共同課綱再發展各自的課綱或課程標準。","增訂":"第十五條　高級中等教育之「共同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應提供適當選修與學生自主學習之空間，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n\n各類型學校得依據前項共同課程綱要訂定符合該校特性之課程標準或綱要。"},{"說明":"","增訂":"第四章　附　　則"},{"說明":"五專前三年比照高級中等學校領取學雜費補助。","增訂":"第十六條　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生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享有同等之學雜費補助優惠。"},{"說明":"每年辦理自學進修學力鑑定。","增訂":"第十七條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考試科目、應考資格、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條例溯及既往。","增訂":"第十八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獨立設立或大學校院附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其招生、變更、停辦及相關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說明":"","增訂":"第十九條　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之前，教育部應整合本條例、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等法，制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法。"},{"說明":"","增訂":"第二十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增訂":"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10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