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103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9人","議案名稱":"「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9/LCEWA01_070809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9/LCEWA01_070809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謝國樑","蔣孝嚴"],"連署人":["呂學樟","黃偉哲","賴士葆","蔡錦隆","吳清池","廖婉汝","楊瓊瓔","盧秀燕","丁守中","陳杰","潘維剛","康世儒","黃義交","盧嘉辰","楊仁福","周守訓","江義雄","廖國棟","邱毅","陳淑慧","劉盛良","朱鳳芝","鄭金玲","林明溱","林德福","徐少萍","紀國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1-11-11","2011-11-15"]},{"會期":"07-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1-11","2011-11-15"]}],"mtime":"2024-01-19T04:33:22+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1-11","last_time":"2011-1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9","會期":8,"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12846號","laws":["01638"],"提案編號":"801委12846","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蔣孝嚴等29人，鑑於現行法規定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其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司原為公開發行公司者，準用本法有關公開發行之規定，係為使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及資本健全，以達安定金融秩序之目的，故其準用範圍應有予以明確之必要，爰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轉換為由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股份之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因該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之股東僅為金融控股公司一人，故已非依證券交易法第七條、第八條所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然為使金融機構之穩健經營及資本健全，以維金融秩序穩定之目的，而使該等子公司財務資訊公開，故訂有準用證券交易法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財務資訊公開之規定。本條第四項準用證券交易法有關公開發行之規定。\n二、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僅規定轉換為由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股份之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者，應準用證券交易法有關公開發行之規定，惟其準用範圍有欠明確，查其當初立法說明「為踐行財務業務應行公開揭露及盈餘公積之提撥，以達金融機構之穩健經營及資本健全，於第四項規定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保險或證券子公司原為公開發行公司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仍應準用證券交易法有關公開發行之規定。」，為使規範明確俾利遵行，爰將立法說明之文字增修於本法。","對照表":[{"law_id":"01638","law_name":"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應以百分之百之股份轉換之。\n\n前項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為上市（櫃）公司者，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櫃），並由該金融控股公司上市（櫃）。\n\n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金融控股公司除其董事、監察人應依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有關規定。\n\n依本法規定轉換完成後，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司原為公開發行公司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仍應準用證券交易法有關公開發行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638:01638:2001-06-27-制定:31","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查本院第四屆第六會期臨時會會議記錄（第九十卷第四十三期），本條第四項準用證券交易法有關公開發行之規定，本係慮及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轉換為由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股份之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因該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之股東只有該金融公司一人，即非依證券交易法第七條、第八條所規定之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然為使上開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踐行財務業務應行公開揭露及盈餘公積之提撥，以達金融機構之穩健經營及資本健全之目的，而使該等子公司財務資訊公開，故方準用證券交易法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財務資訊公開之規定，為使準用之範圍明確，將原立法意旨明確規範於條文中，爰修訂本條條文。","修正":"第二十九條　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應以百分之百之股份轉換之。\n\n前項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為上市（櫃）公司者，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櫃），並由該金融控股公司上市（櫃）。\n\n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金融控股公司除其董事、監察人應依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有關規定。\n\n依本法規定轉換完成後，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司原為公開發行公司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有關財務業務應行公開揭露及盈餘公積之提撥仍應準用證券交易法有關公開發行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103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