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10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淑蕾等42人","議案名稱":"「會計師法第八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10/LCEWA01_070810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10/LCEWA01_070810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淑蕾","費鴻泰","周守訓"],"連署人":["郭玟成","吳清池","黃偉哲","王廷升","孫大千","林淑芬","羅明才","江玲君","鄭金玲","郭素春","侯彩鳳","賴士葆","孔文吉","徐少萍","陳淑慧","蔣乃辛","鄭汝芬","林德福","江義雄","陳杰","李明星","楊麗環","趙麗雲","潘維剛","朱鳳芝","呂學樟","黃淑英","田秋堇","王幸男","薛凌","葉宜津","許添財","賴坤成","簡東明","黃昭順","蔡正元","劉盛良","張嘉郡","林明溱","林鴻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1-11-18","2011-11-22"]},{"會期":"07-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1-18","2011-11-22"]}],"mtime":"2024-01-19T04:32:2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1-18","last_time":"2011-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492號委員提案第12847號","laws":["01584"],"提案編號":"492委12847","案由":"本院委員羅淑蕾、費鴻泰、周守訓等42人，鑑於五都改制，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5日前已加入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者，原可於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執業，若99年12月25日後，高雄縣會計師併入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新北市、臺中市或臺南市各成立當地公會，則原已加入省公會者，卻不得再於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執業，如此實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之法理。故建議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凡於99年12月25日以前已加入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之會計師，於99年12月25日後，不必再加入新成立直轄市之公會，即可於原執業區域內繼續執業；又基於人民團體自治精神，會計師界認為目前省（市）三公會，幾十年來皆能有效服務會員，為避免資源重複浪費，不應「強制」會計師必須因新省（市）組織成立，而再成立新的省（市）會計師公會；再則，為節約資源，並顧及地區公會之永續經營，不致因人數過少而難以維持，故建議增加省（市）會計師公會發起會計師之人數為兩百人，爰予擬具「會計師法第八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按「地方制度法於98年4月15日修正公布相關條文，經行政院同意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市、縣改制，改制後直轄市政府於99年12月25日成立，因行政院組織區域調整，新成立之直轄市得由所屬區域執業會計師視實際需求決定是否依會計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籌組直轄市會計師公會。」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12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65344號令揭示在案。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99年12月25日前已加入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者，原可於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執業，若99年12月25日後，高雄縣會計師併入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新北市、臺中市或臺南市各成立當地公會，則原已加入省公會者，卻不得再於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執業，如此實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之法理。且若原已加入省公會者，必須再加入新成立之直轄市之公會，才可在當地執業，勢必增加會計師之執業成本，且對會計師公會之服務總資源造成不必要之重複浪費。爰予擬具會計師法第八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修正草案，其主要修正要點如下：\n一、建議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凡於99年12月25日以前已加入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之會計師，於99年12月25日後，不必再加入新成立直轄市之公會，即可於原執業區域內繼續執業，爰予增訂現行條文第二項之規定。（草案第八條第二項）\n二、基於人民團體自治精神，會計師界認為目前省（市）三公會，幾十年來皆能有效服務會員，為避免資源重複浪費，不應「強制」會計師必須因新省（市）組織成立，而再成立新的省（市）會計師公會，爰修訂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草案第五十條第一項）\n三、為節約資源，並顧及地區公會之永續經營，不致因人數過少而難以維持，故建議增加省（市）會計師公會發起會計師之人數為兩百人，爰修訂本條之規定。（草案第五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584","law_name":"會計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會計師法第八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加入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law_content_id":"01584:01584:2007-11-27-全文修正:9","說明":"一、本條第一項未修正。\n\n二、查「地方制度法於98年4月15日修正公布相關條文，經行政院同意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市、縣改制，改制後直轄市政府於99年12月25日成立，因行政院組織區域調整，新成立之直轄市得由所屬區域執業會計師視實際需求決定是否依會計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籌組直轄市會計師公會。」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12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65344號令揭示在案。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99年12月25日前已加入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者，原可於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執業，若99年12月25日後，高雄縣會計師併入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新北市、臺中市或臺南市各成立當地公會，則原已加入省公會者，卻不得再於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執業，如此實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之法理。且若原已加入省公會者，必須再加入新成立之直轄市之公會，才可在當地執業，勢必增加會計師之執業成本，且對會計師公會之服務總資源造成不必要之重複浪費，故建議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凡於99年12月25日以前已加入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之會計師，於99年12月25日後，不必再加入新成立直轄市之公會，即可於原執業區域內繼續執業，爰增訂本條第二項。","修正":"第八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加入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n\n在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成立日前，已依本條規定加入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執行業務之會計師，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後，得於原執業區域內繼續執業。"},{"現行":"第五十條　會計師應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省（市）會計師公會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聯合會。\n\n省（市）會計師公會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但經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他地區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584:01584:2007-11-27-全文修正:58","說明":"查基於人民團體自治精神，會計師界認為目前省（市）三公會，幾十年來皆能有效服務會員，為避免資源重複浪費，不應「強制」會計師必須因新省（市）組織成立，而再成立新的省（市）會計師公會，爰修訂本條第一項。","修正":"第五十條　會計師得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省（市）會計師公會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聯合會。\n\n省（市）會計師公會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但經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他地區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五十一條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由省（市）行政區域內開業會計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應加入鄰近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law_content_id":"01584:01584:2007-11-27-全文修正:59","說明":"為節約資源，並顧及地區公會之永續經營，不致因人數過少而難以維持，故建議增加省（市）會計師公會發起會計師之人數，爰修訂本條。","修正":"第五十一條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由省（市）行政區域內開業會計師兩百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兩百人者，應加入鄰近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10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