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10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曹爾忠等17人","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0070561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10/LCEWA01_070810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10/LCEWA01_070810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曹爾忠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120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401070100100"}],"提案人":["曹爾忠"],"連署人":["楊麗環","黃偉哲","鍾紹和","劉盛良","朱鳳芝","楊仁福","彭紹瑾","賴坤成","紀國棟","廖婉汝","江義雄","呂學樟","林明溱","李明星","鄭金玲","王進士"],"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1-11-18","2011-11-22"]},{"會期":"07-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1-18","2011-11-2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2-05"]}],"mtime":"2024-01-19T04:32:26+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1-18","last_time":"2011-12-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12848號","laws":["02031"],"提案編號":"55委12848","案由":"本院委員曹爾忠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乙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配合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修正條文內容。\n二、離島機場條件不一，航班數量及允飛機型大小各不相同，其舒適性及便利性均影響民眾的搭乘意願，顯然違背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促進離島居民對外交通便捷」之立法精神，應視機場條件，採取不同補貼方式，提高補貼比例，以維持機場營運。\n三、附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客貨之運價，其為國際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其為國內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n\n前項運價之使用、優惠方式、報核程序及生效日期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為照顧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居民，對於往返居住地或離島與其離島間，搭乘航空器者，應予票價補貼。其補貼標準依機場條件劃分如下：\n\n一、澎湖縣馬公機場、金門縣尚義機場補貼百分之二十。\n\n二、連江縣南竿及北竿機場補貼百分之三十。\n\n三、澎湖縣七美及望安機場、臺東縣蘭嶼及綠島機場補貼百分之四十。\n\n前項航空器，包含固定翼飛機及直昇機。\n\n對於經營離島地區固定翼飛機及直昇機之航空公司，應予獎助。\n\n第三項票價補貼辦法及前項獎助辦法，均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2031:02031:2009-01-13-修正:78","說明":"一、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配合修正條文內容。\n\n二、離島機場條件不一，航班數量及允飛機型大小各不相同，其舒適性及便利性均影響民眾的搭乘意願，顯然違背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促進離島居民對外交通便捷」之立法精神。應視機場條件，採取不同補貼方式，提高補貼比例，以維持機場營運。","修正":"第五十五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客貨之運價，其為國際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其為國內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n\n前項運價之使用、優惠方式、報核程序及生效日期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為照顧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居民，對於往返居住地或離島與其離島間，搭乘航空器者，應予票價補貼。其補貼標準依機場條件劃分如下：\n\n一、澎湖縣馬公機場、金門縣尚義機場補貼百分之三十。\n\n二、連江縣南竿及北竿機場補貼百分之四十。\n\n三、澎湖縣七美及望安機場、臺東縣蘭嶼及綠島機場補貼百分之五十。\n\n前項航空器，包含固定翼飛機及直昇機。\n\n對於經營離島地區固定翼飛機及直昇機之航空公司，應予獎助。\n\n第三項票價補貼辦法及前項獎助辦法，均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10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