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11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11/LCEWA01_070811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11/LCEWA01_070811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侯彩鳳","黃昭順","徐少萍","費鴻泰","江義雄","劉盛良","康世儒","林德福","張顯耀","蔣乃辛","陳淑慧","陳節如","羅明才","廖婉汝","吳育昇","趙麗雲","張嘉郡","林明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11-25","2011-11-29"]},{"會期":"07-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1-25","2011-11-29"]}],"mtime":"2024-01-19T04:32:09+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1-25","last_time":"2011-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11","會期":8,"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2852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2852","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針對近年勞工保險現金給付請領件數平均每年達數十萬件，然而逾請求權時效之勞工保險現金給付平均每年約有數百件，其中有七成屬於失能給付類。惟參酌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以及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九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九條等法律規範發現，無論是人民對政府之公法請求權行使，抑或是政府對人民行使公法請求權之行使時效規定均有五年至十五年不等之規範。而本法卻將人民向政府行使公法請求權時效限縮為二年，明顯侵害民眾權益甚鉅。由於政府在公法上請求佔有證據保持及公權力行使的優勢，而人民卻對相關知識資訊不甚瞭解，因此其消滅時效應是不對稱的，人民為請求權人時的消滅時效應長於政府為請求權人時。有鑑於此，衡酌當前相關法律對公法請求權之規範，以及失能給付逾請求權時效比例甚高等實務現況，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三十條，將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時效延長為十年間不行使方得消滅，以真正保障弱勢民眾之權益，方符公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保險現金給付請領現況：現行勞工保險現金給付共有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等五種給付類別，近四年（97至100年6月止）受理件數分別合計為858,347件、712,658件、638,135件、325,804件，而實計件數（傷病給付同一事故日期分次請領者以1件計）則分別為770,197件、625,579件、553,057件、277,687件。換言之，近年勞工保險現金給付逐年遞減，惟請領給付件數仍高達數十萬件。\n二、逾請求權時效之勞工保險現金給付平均每年約有數百件，其中有七成屬於失能給付類：依據勞保局統計，近四年（97至100年6月止）逾請求權時效之勞工保險現金給付請領件數，分別依序為384、413、379、165件，其中98年1月1日修法後老年給付已無請求權時效規定，而前開期間逾請求權時效件數較多之類別為失能給付。失能給付之逾期給付件數占當年度整體逾期給付總件數比例分為62.5%、76.99%、76.78%、75.76%。顯見逾請求權時效之勞工保險現金給付平均每年約有數百件，其中七成逾請求權時效之給付類別係為失能給付。\n三、現行法律對勞工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規定甚短，顯有未當：依據現行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然而，參酌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以及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九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九條等相關條文發現，無論是人民對政府之公法請求權行使，抑或是政府對人民行使公法請求權之行使時效規定均有五年至十五年不等之規範。惟本法第三十條卻將人民向政府行使公法請求權時效限縮為二年，明顯侵害民眾權益甚鉅。\n四、修法精神：由於政府在公法上請求佔有證據保持及公權力行使的優勢，而人民卻對相關知識資訊不甚瞭解，因此其消滅時效應是不對稱的，人民為請求權人時的消滅時效應長於政府為請求權人時。衡酌當前相關法律對公法請求權之規範，以及失能給付逾請求權時效比例甚高等實務現況，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三十條，將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時效延長為十年間不行使方得消滅，以真正保障弱勢民眾之權益，方符公義。","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35","說明":"一、依據現行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然而，參酌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以及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一百四十九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九條等相關條文發現，無論是人民對政府之公法請求權行使，抑或是政府對人民行使公法請求權之行使時效規定均有五年至十五年不等之規範。惟本條文卻明定將人民向政府行使公法請求權時效限縮為二年，明顯侵害民眾權益甚鉅。\n\n二、由於政府在公法上請求佔有證據保持及公權力行使的優勢，而人民卻對相關知識資訊不甚瞭解，因此其消滅時效應是不對稱的，人民為請求權人時的消滅時效應長於政府為請求權人時。衡酌當前相關法律對公法請求權之規範，以及失能給付逾請求權時效比例甚高等實務現況，爰修正本條，將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時效延長為十年間不行使方得消滅，以真正保障弱勢民眾之權益，方符公義。","修正":"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11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