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1160701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名稱":"「文化基本法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11/LCEWA01_070811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11/LCEWA01_070811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11-25","2011-11-29"]},{"會期":"07-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1-25","2011-11-29"]}],"mtime":"2024-01-18T12:11:5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1-25","last_time":"2011-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7-8-11","會期":8,"字號":"院總第1082號政府提案第12893號","laws":["08133"],"提案編號":"1082政12893","對照表":[{"law_id":"08133","law_name":"文化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文化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一、本法立法精神及目的。\n\n二、由於「文化國力」已成為衡量國家競爭力之重要指標，為推動文化興國，健全文化環境，本法致力於保障民眾文化藝術之自由、創作與表達，及平等參與文化生活之權利，並尊重文化多樣性、自主性及創新性，以在國際上展現我國文化魅力。","增訂":"第一條　為推動文化興國，提升整體文化國力，健全文化環境，保障人民平等參與文化及藝術之權利，尊重文化多樣性、自主性及創新性，並於國際展現我國文化特色及精神，特制定本法。"},{"說明":"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爰明定政府推動文化發展，應提供人民參與文化之平等權利。","增訂":"第二條　政府應推動各類文化發展，提供人民平等參與之機會，不得因族群、性別、年齡、宗教信仰、社會經濟地位、地域及其他條件而有所差異。"},{"說明":"一、政府制定政策應有文化思維，文化事務是政府共同之任務，全國性文化事務，除應由中央文化主管機關統籌規劃外，並應由中央其他各部會共同推動。爰明定第一項。\n\n二、為納入文化多樣性公約精神，並參考歐盟運作條約第一六七條，於第二項明定政府政策之制定，涉及文化領域時，宜考量文化層面之特殊需要，尊重文化多樣性及文化差異，從文化保存與永續發展等向度思考，尋求文化與開發政策共存共榮之機制，並推動文化札根及國際文化交流。\n\n三、第三項明定中央文化主管機關應彙整政府有關法規與政策措施，就其中之文化思維進行檢討及評估，並定期公開執行成效。","增訂":"第三條　全國性文化事務，應由中央文化主管機關統籌規劃，並由中央其他各部會共同推動。\n\n政府制定政策涉及文化領域時，應尊重文化多樣性與特殊保存，並著重文化札根及國際文化交流。\n\n前二項事務與政策之規劃及制定情形，應由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期檢討並公開。"},{"說明":"一、鑒於文化定義難以盡述，爰參考日本之文化藝術振興基本法，以所要推動之項目，規範文化事務範疇，期能透過文化實踐之過程，由下而上逐步凝聚我國多元、多樣之核心文化價值與基本精神，豐富國民之文化生活，進而充分運用我國文化之軟實力。\n\n二、考量我國多元族群之特性，於第五款以「保障各族群文化平等權利」涵蓋原住民族、平埔、客家、新住民及其他等族群之文化平等權之理念。\n\n三、媒體行銷已成為國民獲得資訊之主要來源，爰於第九款明定政府應透過各種措施，協助文化藝術傳播及行銷。","增訂":"第四條　政府應推動下列文化事務，以促進國家文化永續發展：\n\n一、保存及傳承文化資產。\n\n二、獎助文化藝術。\n\n三、發展文化創意產業。\n\n四、培育文化人才。\n\n五、保障各族群文化權利。\n\n六、均衡城鄉文化資源，普及文化設施。\n\n七、推動藝術及美學培育。\n\n八、養成藝文消費人口。\n\n九、協助文化藝術傳播及行銷。\n\n十、推展國際文化交流及合作。\n\n十一、建立人民、事業及各級政府間之文化事務合作機制。\n\n十二、其他與文化發展有關事項。"},{"說明":"文化活動、產品與服務，承載特殊之文化意義、價值及內涵，爰參考聯合國文化多樣性公約之精神，明定政府制（訂）定政策或法規時，應將文化活動、產品及服務之特殊性納入考量，於符合國際協定情況下，採行必要保護措施，以維護及促進我國文化多樣性之發展。","增訂":"第五條　政府制（訂）定政策或法規時，應考量我國文化活動、產品與服務所承載之文化意義、價值及內涵；並於符合國際協定之情形下，採取保護及促進文化多樣性表達之必要措施。"},{"說明":"一、為傾聽各界意見，凝聚共識，爰明定政府應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n\n二、全國文化會議以每四年召開為原則，但為保留彈性，爰不明定召開期限。","增訂":"第六條　政府應召開全國文化會議，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社會各界及相關機關代表與會，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說明":"參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條規定，明定中央文化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擬訂國家文化發展計畫，以作為制定文化政策及推動文化事務之參據。","增訂":"第七條　中央文化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文化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區域發展，並宜廣納全國文化會議之意見，每四年擬訂國家文化發展計畫，作為制定國家文化政策之依據。"},{"說明":"一、為落實各部會在政策制定及發展規劃上，確實考量國民文化之權益及文化共存與共榮之可能性，應建立跨部會協調整合機制。\n\n二、各部會制定政策時，若面臨與文化保存或發展競合時，由行政院院長召開跨部會會議，以有效推動文化事務。\n\n三、為協調各部會配合文化政策，共同推動文化事務，爰明定各部會應於跨部會會議提出報告。","增訂":"第八條　行政院為協調整合跨部會文化相關事務，得由院長召開跨部會會議。\n\n為有效推動文化事務，行政院所屬各相關部會應配合文化政策執行有關業務，並於跨部會會議提出報告。"},{"說明":"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定期辦理工商普查、國富調查案例，明定政府應定期辦理文化調查，以掌握文化發展脈動，提供文化政策研擬之重要參考與依據。","增訂":"第九條　政府應定期進行文化調查研究，並建立文化研究資料庫，提供文化政策制定、研究發展或資訊保存之參考。"},{"說明":"一、參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三條，明定政府文化預算應於財政能力範圍內，持續充實文化發展計畫所需經費。\n\n二、對於特殊文化之發展，應優先予以補助，有關「特殊文化」之定義，由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因應實際需要訂定。","增訂":"第十條　政府應於財政能力之範圍內，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經費；對特殊文化之發展，應優先補助。"},{"說明":"文化藝術事業自償性較低且需長期推動，若能以特種基金模式設置文化發展基金，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扶植文化藝術發展、傳承傳統文化並促進國際文化交流，當有助於文化穩定發展，爰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環境基本法第三十一條及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二條，明定本條。","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得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以維護文化資產、扶植文化藝術、傳承傳統文化、鼓勵多元創新，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說明":"一、人才是各業各界之重要資產，我國為多元社會，面對國境界線愈益模糊、世界快速位移時代，允應積極培育、吸引及延攬多元文化人才，爰明定第一項。\n\n二、為建全文化專業人員之進用機制、突破學歷資格限制、保障文化專業人才，政府應提供適合文化機關（構）聘任人員之管道及機制，爰明定第二項。","增訂":"第十二條　政府應加強推動整體文化人才培育，積極延攬多元文化人才參與文化工作。\n\n政府應提供適合文化機關（構）聘任人員之管道及機制，以符合國家文化發展需要。"},{"說明":"人才為文化傳承與發展之根本，文化人才培育，需要政府結合各級學校教育落實札根與發展，以達成文化永續傳承之目的。","增訂":"第十三條　政府應結合學校積極推動文化傳承與人才培育，鼓勵大學院校設立文化相關學程，並於中小學設置文化美學學習課程，以落實文化札根。"},{"說明":"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116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