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12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議案名稱":"「地政士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11/LCEWA01_070811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11/LCEWA01_070811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盧秀燕","黃仁杼","楊瓊瓔","徐耀昌"],"連署人":["陳根德","丁守中","蔣孝嚴","劉盛良","紀國棟","吳清池","張嘉郡","朱鳳芝","陳杰","楊仁福","王進士","謝國樑","徐少萍","林炳坤","蔣乃辛","羅淑蕾","侯彩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11-25","2011-11-29"]},{"會期":"07-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1-25","2011-11-29"]}],"mtime":"2024-01-19T04:32:1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1-25","last_time":"2011-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11","會期":8,"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12857號","laws":["01269"],"提案編號":"285委12857","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盧秀燕、黃仁杼、楊瓊瓔、徐耀昌等22人，鑑於全國各地政事務所基層地政人員普遍不足，為有效支援受理收件時，關於審核代理人資格乙節之業務工作，建請應交由地政士公會專責審理為宜，又為健全業必歸會之功能，協助政府國土規劃等事項，應據以酌收工本作業規費，以供用於研究發展地政業務相關事項。爰此特提案增修訂「地政士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俾使法令規定更臻健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地政士法第一條：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第三十三條：地政士登記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不得執業。……第三十四條：地政士於加入地政士公會時，應繳納會費，……。等條文，均已顯示賦予地政士及地政士公會相關之職責，故本增訂條文依法有據。\n二、為健全業必歸會之功能，協助政府國土規劃事項，除期使得以完全掌握不動產買賣交易價格及秩序，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外，應據以酌收工本作業規費，以供用於研究發展地政業務相關事項。規費徵收之立法例，應可參酌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詳如第三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對照表說明欄）。","對照表":[{"law_id":"01269","law_name":"地政士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地政士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據瞭解全國各地政事務所基層地政人員普遍不足，茲為有效支援受理收件時，關於審核代理人資格乙節之業務工作，建請應交由地政士公會專責審理為宜，以期分擔並減輕地政機關人力成本。\n\n三、次查地政士法第一條：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第三十三條：地政士登記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不得執業。……第三十四條：地政士於加入地政士公會時，應繳納會費，……。等條文，均已顯示賦予地政士及地政士公會相關之職責，故本增訂條文依法有據。\n\n四、又為健全業必歸會之功能，協助政府國土規劃事項，除期使得以完全掌握不動產買賣交易價格及秩序，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外，應據以酌收工本作業規費，以供用於研究發展地政業務相關事項。\n\n五、上開規費徵收之立法例，應可參酌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略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保管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n\n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扣除百分之五行政處理費用、千分之五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儲存於前項保管款專戶。」\n\n六、本建議增訂之條文，乃符合落實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等保障民權、工作權、考選銓定執業資格，以奠定社會安寧、公平正義，俾期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　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地政業務承辦之登記與測量案件，應由登記標的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士公會審查代理人之積極及消極資格，以保障人民財產權益。\n\n前項地政士公會審查作業，得酌收地政研究發展費，其收費標準及經費管理運作辦法，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12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