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12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議案名稱":"「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12/LCEWA01_070812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12/LCEWA01_070812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葉宜津","劉建國","涂醒哲","王幸男","黃偉哲","柯建銘","蔡煌瑯","高志鵬","黃淑英","陳節如","李俊毅","田秋堇","陳瑩","余天","林淑芬","翁金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12-02","2011-12-06"]},{"會期":"07-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2-02","2011-12-06"]}],"mtime":"2024-01-19T04:31:2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2-02","last_time":"2011-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12","會期":8,"字號":"院總第1782號委員提案第12864號","laws":["01287"],"提案編號":"1782委12864","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鑑於我國領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能夠免費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卻因無須購置門票而無法享有意外事故保險，爰提出「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文修正草案」，明訂領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能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相關安全保障，以促進榮譽志工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99年，志工人力銀行針對十六歲以上民眾，透過現場填寫及電話訪問方式發出一千張問卷進行調查，其中有近五成民眾認為志工最需要的福利是保險，其次為供應餐飲、交通費補助。顯見我國志工參與社會服務，最重視的乃是保險，有完善的工作保障，才能讓志工投入服務工作更加無後顧之憂。\n二、關於志工保險的規定，見於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僅規定工作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然而同法第二十條針對領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提供福利，使其得以免費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卻因未購置門票而無法享有意外事故保險之保障，政府美意給予榮譽志工免費優惠，卻無法於意外事故發生時給予保障，對志工權益的促進實有檢討空間。\n三、鑑於此，爰提出「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條文第三項，針對領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不僅能享有免費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之福利，亦能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於該場域從事相關活動之安全保障，以促進榮譽志工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287","law_name":"志願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志願服務榮譽卡 ）\n\n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n\n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三項。\n\n二、鑑於本法第二項規定領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得以免費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爰增訂其應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於該場域從事相關活動之安全保障，以促進其權益。","修正":"第二十條　（志願服務榮譽卡 ）\n\n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n\n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n\n前項志工，應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相關安全保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12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