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112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議案名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12/LCEWA01_070812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12/LCEWA01_070812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陳瑩","高志鵬","蔡煌瑯","葉宜津","王幸男","柯建銘","田秋堇","劉建國","黃偉哲","陳節如","林淑芬","翁金珠","余天","涂醒哲","黃淑英","李俊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12-02","2011-12-06"]},{"會期":"07-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2-02","2011-12-06"]}],"mtime":"2024-01-19T04:31:3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12-02","last_time":"2011-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8-12","會期":8,"字號":"院總第980號委員提案第12867號","laws":["04590"],"提案編號":"980委12867","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為求落實我國現行卡債清償功能，爰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及增訂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權人應即停止一切催收行為，並課以相關罰則，以求對債務人之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所提供資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三年多以來，更生通過率僅24%，清算免責則有9.5%，仍有逾八十萬卡債債務人無法透過法定程序有效解決債務問題。鑑於更生通過率偏低，為求解決眾多債務人之債務清理問題，強化更生程序乃為發揮功能的關鍵之一。\n二、目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僅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然而對於債權人是否能透過各種方式向債務人催繳債務則未予以明確規範。為求對債務人有更周全保障，俾利其配合更生程序，應明訂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權人應即停止一切催收行為，以免影響債務人之更生意願。\n三、其次，為求有效落實上述主張，應針對違反規定之債權人課以罰則，以促進對債務人更生程序之保障。\n四、綜上所述，為有效解決我國卡債債務人還款問題，應予以落實更生功能之發揮，爰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修正條文，明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除對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外，債權人並應停止一切催收行為，並訂定相關罰則，以強化我國卡債清償問題之處理機制。","對照表":[{"law_id":"04590","law_name":"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八條　法院裁定開始登記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n\n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590:04590:2007-06-08-制定:56","說明":"一、修訂本條第二項文字。\n\n二、為求提高對債務人之保障，避免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權人仍透過各種方式向債務人催繳債務，進而影響債務人之更生意願，爰明訂債權人應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停止一切催收行為。","修正":"第四十八條　法院裁定開始登記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n\n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並應停止一切催收行為。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配合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修正，增訂債權人違反規定之罰則，以利落實。","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　債權人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進行催收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四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124070200600/details"}